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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性恋宽容是一种文明标志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中国艾滋病专题组联合发布的《2004年中国艾滋病联合评估报告》中说,目前我国估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84万,其中43.9%为吸毒人员,24.1%为既往有偿采供血人群,11.1%为男同性恋人群。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达到1.35%。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1世纪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我国四千年的历史中,正史和野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总之,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同性恋现象采取一种视而不见的态度,与此同时,同性恋者自己也不愿暴露身份,于是造成了这一现象根本不存在的假象。少数进入人们视野的同性恋者,不是求医问药要求矫治的,就是犯了罪的。由此更增强了人们以同性恋为疾病、犯罪和社会越轨行为的看法。

这种状况的真正改变是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在西方的兴起。从20世纪50年代起,同性恋者开始组织起来。

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是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美国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中的警察与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的,参加同性恋示威游行的人数高达400万人。时至今日,每年“石墙暴动”纪念日前后,世界各国的同性恋者都会举行规模宏大的纪念、游行活动。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各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西方大多数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受法律追究。

这三项原则是:(1)不涉及未成年者;(2)不在公共场所进行;(3)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者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在中国,虽然同性婚姻问题还远远提不上立法的议事日程,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

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有同性恋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曾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一度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

在调查中,我们试探过调查对象对国家艾滋病监测中心对他们作血清监测的态度,他们大都拒绝做,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不乏以讹传讹的误解。比如以为“中国查到这种病一定会关起来,受不人道的待遇”;再如以为“总有一天会把大家抓去抽血化验”。

用一位调查对象的话说:“宁愿不知道,也不想去查血。”“许多人害怕自己有病不敢化验,宁肯病了不知道也不想去验血。因为要是真得了病,知道也是死,不知道也是死,不如不知道。”

我国同性恋者这种“害怕看病甚于害怕得病”的态度难免会为艾滋病的传播埋下可怕的伏笔。由此看来,如果真要搞血清监测以防性病蔓延,从整个社会的健康与安全出发,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问题。

因为只要社会还在歧视这些人,他们就绝对不会自愿来做体检,也绝不可能找到这些人。只有在宽松的社会环境中,他们才有可能自愿接受检查。

这是一个两难命题,我们只能正视它,无法回避。

如果我们歧视或打击同性恋,则这批人必定转入地下,从而使艾滋病在这群人中的防治只能依靠侥幸(但愿不会有太大规模的流行);如果我们尊重他们,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则这批人有可能接受血清监测,从而达到防止艾滋病在这群人中蔓延的效果。

走出困境的办法是:给同性恋者更多的保护,反对社会歧视,拓宽他们的生活空间。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敢于从阴影中走出来检查身体。这是有效的也是惟一的出路。可以告慰决策者的是:这样做不会伤害任何人,也不会伤害社会,对同性恋人群、异性恋人群和整个社会都是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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