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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转账105万,妻子要求第三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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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发现丈夫三年间给一位女性转账105万,一段婚外情随之浮出水面。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妻子将大额款项转给情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对年近70岁的老夫妻,将近“金婚”之年,携手共度了半生,如今却分坐在法庭两侧。这一切是由于,妻子胡女士发现了丈夫吴先生的婚外情,并在三年间给情人转账105余万元。
原告胡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吴某曾在聊天记录中说过,给冯女士的转账加起来有105万,首饰、衣服花掉的还不算在内。
胡女士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她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于是,将丈夫吴先生和情人冯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冯女士返还105余万元钱款及相应利息。
原告胡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说:“两人之间有50万的借条,称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但实际是两被告恶意串通,侵吞原告财产伪造的证据,不存在借款事实。”
对此,吴先生和冯女士辩称二人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仅是有劳动关系和业务合作往来的好友,二人一起投资美容生意,也有一些其他的借贷关系,二人间的转账行为只是正常的业务往来。
被告丈夫吴某说:“我在外面也欠了不少债,很多人逼着我还钱,后面想了个办法,以她(冯女士)的名义帮忙借款,我会付她利息。”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先生和冯女士之间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吴先生多次向冯女士大额转账,其中部分的确是赠与款项。吴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女士,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上海奉贤法院柘林法庭法官朱跃星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有单独的财产约定以外,都属于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协商处置财产的权利,如果未经另外一方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话,这种处置行为是一种无权处置的行为,并且本案中向第三者转账的行为,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是无效的。
对于冯女士应当返还的金额,奉贤法院认为,转账款项中经济关系明确、能够证明正常经济往来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最终,法院判决,冯女士应返还5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看新闻记者: 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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