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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选择诉讼离婚有哪些情形?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协议离婚程序,也提高了离婚效率。但同时也有一些状况,导致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诉至法院:

   一、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四、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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