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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对家庭暴力的障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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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重要一环就是促进亿万家庭稳定和谐。但占相当比例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亲人间的相互伤害,不仅伤害了亲情、爱情,也给社会稳定、家庭和谐、人民幸福带来极大危害。家庭暴力问题已被广泛关注,并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专门指定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家庭暴力已成社会公害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对家庭暴力比较权威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家庭暴力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伤害,并威胁到家庭的稳定,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在逐年上升,因家庭暴力或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反击,致伤、致残、致死事件经常见诸报端,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产生原因深刻

中国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教授认为,家庭暴力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以及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
对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封建夫权思想仍有遗留。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特别是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将丈夫打妻子视为常事。第二,经济地位不平等。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一方,常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第三,现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工作、生活压力使一部分人产生急躁情绪,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吵打。第四,性格、认识、处事方法的差异。家庭成员间在性格、认识、处事方法等问题上不可能全部统一,遇到分歧又不能很好沟通时,往往付诸武力。第五,丑恶现象的腐蚀。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不断冲击人们传统的家庭观念,导致家庭责任感减退和家庭关系紧张,发展为家庭暴力。第六,社会的漠视。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被认为是个人私事,发生家庭暴力时很少有人帮助及时举报,相关部门介入往往是事后介入。此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尚不完善,执法障碍仍然较多,也是家庭暴力不断增长的原因。

反对家庭暴力存在四大障碍

我国目前虽然已基本形成一定的家庭暴力预防、制止和制裁机制,但在反对家庭暴力中,还存在以下四大障碍。
第一,立法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现行《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有反对家庭暴力条款,但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发生家庭暴力时,权益受害方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第二,取证难。家庭暴力具有相当的私密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即使有目击证人,愿意为别人家务事作证的也不多,致使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比较困难。据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案件占主张存在家庭暴力案件的比例不足10%。第三,及时制止难。家庭暴力发生过程中,除非受害人自己及时报案,否则相关部门很难及时赶到现场,相关部门事后赶到时,受害人已受伤害。第四,对家庭暴力的制裁措施刚性不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除非受到严重伤害,施暴人方会被处以较重处罚,若只是受到一般伤害,相关部门对施暴人的制裁往往较轻,不能真正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如规定的赔偿制度,若双方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或家庭成员仍然共同生活,则赔偿难以落实。
反对家庭暴力 需要打防并举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欲最大限度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从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和预防家庭暴力两个方面,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有效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完善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完善家庭暴力应急机制。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方便操作。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作用。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反对家庭暴力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特别是妇女的反对、防范家庭暴力意识。第四,建立健全心理障碍排解机制。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全社会都应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反对家庭暴力,还家庭应有的温馨,还家人应有的亲情。
作者:丁金分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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