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