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