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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的计算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家庭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李佩璇律师注: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请大家参照新的诉讼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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