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要求抚养女儿的前妻在对女儿做出重大决定时,要事先与他商量,并为此提起诉讼。但男方的请求,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驳回。

  石某和妻子宋某于多年前结婚,2003年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孩。但在孩子3岁的时候,夫妻二人协议离婚。

  

  

  当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石某不付抚养费,但可以不定期探望女儿。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却因探视问题产生矛盾,石某将前妻告上法庭。经法官调解,二人约定孩子仍随其母生活,抚育费由女方自行承担。

  

  

  但去年10月开始,二人又因为男方探视女儿的问题产生矛盾。

  

  

  石某的诉讼请求是:准许他每周五晚6时之后接回女儿,宋某于周日上午11时前将孩子接走;他本人及其父母的生日,以及重要节日,由他接女儿回家;宋某将女儿确切地址告知他,确保联系方式有效;凡为女儿做重要决定时,要事先与他商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应当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便利的原则确定。

  

  

  故对石某要求探望女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在宋某的监护下每两周探望一次为适宜。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石某可在宋某的监护下每两周探望孩子一次,宋某予以协助。

  

  李佩璇律师点评:监护权是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孩子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集合。

  我国法律上,没有对监护权的明确定义。通常在法律实践中,离婚父母中,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享有抚养权,不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权。探望权不因是否支付抚养费而失去和拥有。探望权是作为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固有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被中止,当特殊事由结束后,探望权恢复。

  特殊事由主要是指探望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孩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申请,或者当孩子满10岁以后,孩子也可以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中止探望。法院做出中止探望的裁定以后,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中止。探望权人可以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