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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调解离婚

离婚诉讼的调解离婚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的诉讼程序,它是人民法院行使离婚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未经调解,一般不得即行做出离婚判决。

  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离婚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问题。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调解离婚。另外,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且需注意,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将调解和好的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的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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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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