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结婚,父母将其所有其中一处房产赠予以其子所有,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儿子要求父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遂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协助办理赠予房屋的过户手续。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2年5月25日, 陈老汉夫妇和自己三个子女立协议书,将自己的住房均赠与儿子陈大、陈二所有,其在两个儿子处均有居住权,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陈大也在取得的住宅中结婚。后陈老汉为分给二儿陈启星的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因陈大分到集资房,陈老汉为其出资56000元装璜, 其他子女感到分配不均,陈大要陈老汉协助办理过户时,陈老汉又不同意为陈大立即办理过户,陈大于2009年8月诉来本院, 要求法院判令其父亲陈老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陈老汉认可应当过户, 但要其对该房让其居住终身,居住期间不可以出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老汉夫妇于1992年与原告陈大等三个子女订立书面协议,将自己的两处房产分别赠与给两个儿子所有,该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且子女已实际取得该财产多年,被告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对该房终身居住权符合约定,本院也应支持。据此,作出了被告陈老汉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陈大办理争议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陈老汉对该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