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程序指南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流程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又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虽达成离婚协议但一方反悔拒不同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



附: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诉前准备



诉前准备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内容便是起诉材料的准备: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原告在递交离婚起诉状的同时,应同时提交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等等。凡是能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主张的一切证据材料均应在起诉之前准备好。



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还需在起诉之前和律师办理好委托手续,谋划起诉策略;准备好诉讼费、担保费等,做好诉讼的物质保障。



附: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二、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上海一些法院创新实施的诉前调解程序一直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上发挥重要作用。法院主导下诉前调解也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特色制度,它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在纠纷受理前委托专门的资深调解员或者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平和化解矛盾。



鉴于诉前调解程序存在的独特优势,因此许多离婚案件都会选择诉前调解;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根本没有调解的可能,当事人也可越过诉前调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前调解,则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员,也可由法院指派调解员。如果诉前调解成功,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则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超过20天调解仍不成功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三、法院立案后到开庭前的程序



立案是起诉离婚的第一步,也是开启离婚诉讼程序的关键一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就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中流转。



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将分发给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离婚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等。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承办法官提交答辩状,法院再将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原告,同时通知或传票诉讼各方开庭的时间。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就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决。如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被告异议不成立,可驳回被告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法院裁定,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一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如果终审裁定异议成立,则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裁定异议不成立,受理法院可继续审理。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四、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直接进入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诉讼双方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结束后,将进入法庭辩论程序。



法庭辩论一般是指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事实和法律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在离婚案件庭审程序中,诉讼双方一般会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及所适用的法律等各个方面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事人在完成最后陈述后,法官一般还会就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官会宣布庭审结束。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五、宣判程序



法院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是否还需要第二次开庭,由承办法官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很多情况下的离婚案件都需要多次开庭。虽然法官有权决定开庭审理的次数,但是从原告起诉到判决的法定审理期限法官还应遵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也就是说,就离婚案件而言,法院从立案到判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三个月内判决;如果适用普通程序,一般应在6个月内判决。法官久拖不判,如果没有法定理由,法官的做法就是违法。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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