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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诉祖父母索亡父遗产 按继承顺序再获3.67万元

父亲不幸逝世后,祖父母从父亲的生前单位领取了抚恤金等各类钱款13万余元。由于孙女仅得了2万元,年仅4岁的孙女小辉月(化名)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要求获取共有部分和遗产部分的1/3等款项。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小辉月应得56749.70元,扣除已得的2万元,祖父母还应支付36749.70元的一审判决。


  ●共有部分应得1/3



  小辉月的父亲过世后,爷爷奶奶自2007年9月10日至2008年1月23日从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分别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困难补助费、子女生活补贴、家属补贴费和养老金个人缴款部分等13万余元。但爷爷奶奶只将上述费用中的2万元交付给了小辉月。小辉月的母亲认为,上述费用中孙女小辉月应享有一定的份额,但是爷爷奶奶在给付了2万元后拒绝再予支付,已侵害了小辉月的合法权益。由于多次沟通未果,故小辉月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小辉月应得的部分和共有钱款的1/3计5.6万余元。



  ●抚恤金是否属于共有



  爷爷奶奶承认确实分三次从儿子的生前单位领取了小辉月所称的费用及金额,但是已经将其中的4万元交付给了小辉月,已由其母亲收取,故小辉月所称仅收到2万元并不属实。且小辉月已经享有每月生活保障300元。关于抚恤金、困难补助费和生活补贴等并不属于遗产,小辉月并不享有其中1/3的份额,这些钱是儿子生前单位明确发放给父母的,且上述费用也已全部用于儿子的丧事中。



  ●孙女获1/3获支持



  本院认为,分配方式应从爷爷奶奶所领取的各种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分别作出判断。对于丧葬费和子女一次性生活补贴费用,因指向明确,没有争议,分别应有祖孙分别所有。对于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和家属一次性补贴等三笔费用是有关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帮助,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故小辉月主张其中1/3应支持。关于死者的个人养老金缴款部分以及奖金,性质上应属于熊洪辉的遗产。由于死者并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予以继承,因双方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辉月主张要求继承上述遗产的1/3,也应予以支持。



  至于爷爷奶奶给了小辉月2万元还是4万元,因爷爷奶奶支付4万元的辩称意见没有证据可予以证实,而小辉月提供的有关法律文书上有爷爷奶奶承认已交由小辉月单位抚恤金2万元的记载,且有签字确认,此证据具有约束力,故采纳小辉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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