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不离婚无法索赔

  杨女士被丈夫打伤,她起诉要求丈夫赔偿损失,但法院认为,杨女士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未受理她的诉讼。日前,有律师提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提离婚也能索赔。


  事件遭家庭暴力索赔偿


  今年1月16日,宣武区的杨女士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丈夫陈先生,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共计7143.26元。杨女士称,2006年9月16日上午,丈夫陈先生将她打伤,经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神经症反应。


  法院未提离婚索赔不受理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根据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因杨女士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杨女士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说法不提离婚也能索赔


  杨女士是否不提离婚,就得不到民事赔偿呢?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秘书长王涛说,这种结论可能是一种误解。


  首先,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是适用该法条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准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杨女士被殴打致伤,在未提离婚诉讼请求情形下,可以依据该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丈夫赔偿损失。因此,并不是如果杨女士不提离婚,就得不到民事赔偿。


  同时,如经司法鉴定,杨女士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丈夫的刑事责任。可依据“特别法”起诉,而有律师认为,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的规定驳回杨女士的起诉是正确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基于离婚的前提下,允许无过错方对过错方进行索偿。


  不过,杨女士可以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实施暴力的一方实施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杨女士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妇联解决。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特别法,当杨女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其有权利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