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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争取最大利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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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我们常常遇到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女性当事人。

  他们担心离婚后无法赡养子女的权利,担心全职的丈夫在外打游击,想离婚又怕没有生活保障…

  对于这些顾虑,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怎样才能争取自己的利益呢?

  一、女方怀孕期间不允许男方提离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

  很多女人为了生养小孩会主动辞去工作,这时她们是没有收入的。

  假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有可能使其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增加其压力。

  另外,离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女性产生一定的精神影响,甚至影响孩子的发育。

  但是一条款仅限于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

  两岁以下的儿童仍处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和成长,他们通常被判给母亲。

  若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同居;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三、男方有重大过错,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丈夫是过错方,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的妻子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民法典》增加了一项全面条款: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在婚姻中出轨或与他人非婚生子,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妻子也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扩大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

  四、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请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贡献更多的一方,如照顾老人、抚养孩子等。

  在家庭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限制女性的自我发展,减少经济收入,甚至没有收入。

  因此,离婚时,法律会给女性一些倾斜和照顾,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五、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能分不到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这种情况必须是在离婚过程中发生的,以允许犯罪人少分或不分财产。

  但《民法典》取消了这个时间限制,只要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侵犯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离婚时都应该少分或不分。

  另外注意可少分或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隐匿、转让、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所侵害的那部分,不包括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有时,为了尽快离婚,一些女性愿意放弃大部分财产,这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程序,我们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因为离婚案涉及证据收集、诉讼协商等一系列问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找我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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