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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是否意味着完全放开

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指出,将“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调整的只是管的等级,而不是“不管”,更不是“躺平”。

正文摘要:

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指出,将“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调整的只是管的等级,而不是“不管”,更不是“躺平”。常继乐表示,当前,根据病毒特点、疫苗接种的普及、医疗资源的准备、防控经验的积累和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的提升等综合研判,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条件。常继乐强调,实施“乙类乙管”,不是可以松口气、或者歇歇脚的信号,更不是完全“一放了之”。“乙类乙管”是否意味着完全放开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新冠病毒感染将“乙类乙管”!政策调整是否意味完全回到疫情前?会加快疫情传播吗?专家解读→

12月2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23年1月8日起

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意味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将从2020年1月20日起采取的

“乙类甲管”措施变为“乙类乙管”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都有哪些?

管控措施有何不同?

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信息

整理了相关问答

问:我国对传染病如何分类?

答: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

问:此前有“乙类甲管”的措施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问:对于医疗机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在管理措施上有什么不同?

答: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问:在其他管理上,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有什么不同?

答: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乙类传染病,则不适用以上管控措施。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解除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主要有哪些应对措施?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消息,有以下这些措施:

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

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

调整人群检测策略,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

分级分类救治患者;

做好社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级服务;

强化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重点机构防控;

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在疫情监测与应对上,要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对于入境人员,要求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

执行“乙类甲管”已近3年的调控政策

此次为何调整为“乙类乙管”?

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调整是否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

调整之后会带来哪些改变?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特邀权威专家、

国家卫健委新冠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专家组组长梁万年

第一时间回应公众关切

问: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一直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

将传染病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要具备相关条件。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对病原体、疾病的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根据人群免疫力和卫生健康系统的抵抗力,根据疫情现状和未来走向,聚集专家的智慧、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决策。

从法理依据来看,当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公民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会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时,国家可以对公民和社会采取高强度的干预措施。但是当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时,国家就应当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保证传染病防控措施因时因势优化调整。

当新发传染病出现时,由于对其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缺乏认识,其传染力、致病力以及病原变异特征尚不清晰,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自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9年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应对以来,有效经验做法是第一时间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但实施甲类传染病管控措施。

但随着对疾病及病原体流行规律研究与认识的不断深入,临床治疗手段、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积累,曾采取“乙类甲管”的非典、禽流感回归乙类传染病管控措施,而甲型H1N1流感则并入流行性感冒,按照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

问:有网民认为,这种调整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将使疫情更快更大范围传播,会这样吗?疫情防控今后的重点是什么?

答:调整后,将在感染者与密接人员隔离、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上做出相应的调整。针对乙类传染病,对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一般不再进行严格的隔离管理,因此,在防控措施调整初期可能会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病例增加,继而引发药品供应不足、公众恐慌等现象,为此,我们积极针对这些风险准备应对方案,保障调整的平稳过渡。

当前,我们需将工作重心从防控感染转到医疗救治上来,工作目标是保健康、防重症,确保防控措施调整转段平稳有序。特别需要关注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感染后的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重症和病亡。

为有效防范风险,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疫苗接种,特别是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的接种。

二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

三是通过在线健康咨询、合理用药科普等,鼓励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优先选择居家隔离治疗。

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机制,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基层诊疗能力建设,统筹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治和日常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尽最大可能不影响正常医疗服务。

五是做好风险沟通,面向公众加强宣传倡导。围绕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居家合理用药、垃圾弃置等方面给出建议,帮助公众了解如何用药、何时就医以及去哪里就医等具体问题,促成公众理性和以平常心应对新冠疫情。

六是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维持社会经济日常运行的人员,合理安排工作。

七是加强病毒变异、疾病严重性、医疗资源使用情况的监测,尽量避免发生医疗资源挤兑。

问:当前,病毒变异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政策调整之后,是否意味着我国完全回到了疫情前的状态?

答: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是基于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力和致病力的特性,感染后引起重症、死亡等情况,以及国际上疫情形势变化作出的决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株的新特点,高效地利用防控资源,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持续流行。国内疫情总体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受各地人群流动性、人口密度、人群免疫水平等的差异,各地迎来疫情流行高峰时间会有所差别,未来一段时间各地将陆续面临疫情流行的压力。一方面,政府部门、卫生健康系统等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继续做好相关的防控和救治工作,千方百计地降低重症、减少病亡,维护人民健康;另一方面,特别需要公众做好个人防护,继续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减少流动和聚集,降低短期内流行高峰带来的对医疗资源的冲击。

问:为什么说我们已经具备了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答:将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是聚集专家的智慧、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的决策。应该说,当前人类对新冠病毒和疾病的认识进一步加深,疾病的危害性下降,有效的疫苗和药物供给,以及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等,都为这次调整创造了条件。近三年的抗疫工作,也为调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致病性明显减弱。国际和国内监测数据证实,奥密克戎变异株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原始株和其他关切变异株显著减弱。

二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得到普及。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34亿多剂次,覆盖人数和全程接种人数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92%以上和90%以上。

三是医疗救治能力得到提升。通过完善分级诊疗救治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增设发热门诊,增加定点医院重症病床、ICU以及相关救治设备与物资,统筹实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治和日常医疗服务保障。

四是我国已具备包括中药、西药在内的抗新冠病毒药物生产和供给能力。

五是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健康素养进一步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逐渐提高。随着《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发布、居家治疗常用药的普及,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可居家进行健康监测和对症处置。

政策调整后,我们要克服麻痹思想,特别需要关注病毒变异监测、医疗资源使用情况监测,切实做好保障健康、降低重症、减少死亡等工作。

“乙类乙管”

最新政策

一图读懂

来源 | 南方+客户端、新华社、健康中国

编辑 | 晓钰

调整为“乙类乙管”是否意味着完全放开?国家疾控局回应

封面新闻记者 邵萌

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指出,将“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调整的只是管的等级,而不是“不管”,更不是“躺平”。

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封面新闻记者邵萌 摄影

常继乐表示,当前,根据病毒特点、疫苗接种的普及、医疗资源的准备、防控经验的积累和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的提升等综合研判,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条件。

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常继乐强调,实施“乙类乙管”,不是可以松口气、或者歇歇脚的信号,更不是完全“一放了之”。不管是甲类、乙类甚至丙类传染病,在流行时都需要采取必要控制传播措施。调整以后的工作目标确立为“保健康、防重症”,工作重心由防范全人群感染转移到保护重点人群、降低重症和死亡,目的还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他介绍,调整以后的防控措施重点,概括起来叫“三重一大”:

一是加强重点人群保护。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保障充足药物供应,开展65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高风险人群健康调查,做好分级分类诊疗。

二是加强重点机构防控。做好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医疗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等人群集中的重点机构防控,在疫情流行期间要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对养老院和社会福利院要适时采取封闭管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三是做好重点行业防控。对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公安、交通、物流及保障水电气暖行业,要强化员工个人防护和工作环境通风消毒,建立人员轮岗备岗制度。

四是动态开展大型密闭场所防控和大型活动管理。强化疫情动态监测与应对,疫情严重时,对人员容量大、空间密闭的场所,比如场站码头、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短期内可采取必要的减少人群聚集和人员流动等措施,暂缓大型活动举办。

他强调,健康中国行动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乙类乙管”后仍要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这样的好的生活方式,及时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和加强针接种。相信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一定能最终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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