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传染与发病过程的特点是周期性潜伏与再发,其原因与机体免疫力的产生有关。当机体免疫力下降时,梅毒螺旋体可以侵犯机体某些部位,梅毒相关性肾病主要发生于后天性二期梅毒,其发生率较低。后天性梅毒肾损害的临床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急性肾病综合征,膜性肾小球肾病、急性进行性肾小球肾炎等,而后者的发生率并不高,但对新近发生的肾病综合征患者应常规进行梅毒检查,以排除梅毒的可能性。那么,梅毒肾病的治疗方法有哪些?

本病主要针对梅毒进行治疗,在治疗原发病的同时进行相应的肾脏病的对症治疗。

1。早期梅毒 

包括一期、二期梅毒和病期在2 年以内的潜伏梅毒。应选择有效的抗螺旋体药物,消灭体内活的螺旋体,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病损丧失传染性,以免传染他人;并使机体尽早修复组织损伤,促进病变迅速愈合。早期梅毒若及时治疗可完全治愈,并可防止病变和临床症状进一步发展及恶化,保护人体重要器官免受侵害。

(1)青霉素类:首选苄星青霉素,若无该药时,水剂青霉素也可作该药替代药物。常用剂量为苄星青霉素240 万U,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 次,共2~3次;APPG 80 万U/d,肌内注射,连续l0~15 天,总量800 万~1200 万U;水剂青霉素G120 万U/次,肌内注射,3 次/d,连续20 天,总量3600 万~7200 万U。

(2)对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以下药物:盐酸四环素0.5g,口服,4 次/d,连服15 天(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多西环素(强力霉素)0.1g,口服,2 次/d,连服15 天。

2。晚期梅毒 

包括晚期皮肤、黏膜和骨关节梅毒,病期超过2 年或不能确定病期的潜伏梅毒。晚期梅毒对机体各组织器官的破坏性较大,应通过治愈病变,促使机体修复组织创伤,防止重要器官的功能障碍进展及功能丧失。晚期梅毒可出现一些不能完全修复的损伤,如咽、鼻缺损,骨骼畸形等。矫形手术可纠正部分畸形和残废,恢复部分或全部功能。

(1)青霉素类:首选苄星青霉素,或水剂青霉素作为替代药物。苄星青霉素240 万U,肌内注射,每周1 次,共3 次。APPG 80 万U/d,肌内注射,连续20天为一疗程,疗程量1600 万U。也可考虑给第2 疗程,总量3200 万U。疗程间停药2 周。水剂青霉素G 120 万U,肌内注射,3 次/d,连续20 天为一疗程,疗程量7200 万U。也可考虑给第2 疗程,总量14400 万U。疗程间停药2 周。

(2)对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以下药物:盐酸四环素0.5g/次,口服,4 次/d,连服30 天为一疗程,疗程量60.0g。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多西环素(强力霉素)0.1g,口服,2 次/d,连服30 天。

3。心血管梅毒的治疗 

禁用苄星青霉素。如有心功能衰竭或心律失常时,应用药物进行纠正,待心功能可代偿,心律恢复正常后,再行驱梅治疗。并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步增加剂量,以免发生J-H 反应,造成病情加剧或患者死亡。常用水剂青霉素G,第1 天l0 万U,1 次肌内注射;第2 天l0 万U,肌内注射,2 次/d;第3 天20 万U,肌内注射,2 次/d;从第4 天起,按以下方案治疗:APPG 80 万U/d,肌内注射,连续15 天为一疗程,疗程量1200 万U,共用2 个疗程或更多。疗程间停药2 周。对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以下药物:盐酸四环素0.5g,口服,4 次/d,连服30天为一疗程,疗程量60g;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

4。神经梅毒的治疗

(1)水剂青霉素G 200 万~400 万U,静脉滴注,每4 小时1 次,连续10 天。接着用苄星青霉素240 万U/周,肌内注射,共3 周。

(2)APPG 240 万U/d,肌内注射,同时口服丙磺舒0.5g,4 次/d,连续10~14 天。接着用苄星青霉素240 万U/周,肌内注射,共3 周。

(3)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盐酸四环素0.5g 口服,4 次/d,连服30 天为一疗程,疗程量60g。

5。妊娠梅毒的治疗 除对孕妇本身所患的早期或晚期梅毒进行治疗,还要预防胎传梅毒的发生;一旦胎传梅毒发生后,使胎儿在出生前即获得治愈。

(1)APPG 80 万U/d,肌内注射,连续l0 天为一疗程,疗程量800 万U。妊娠初期3 个月内注射一疗程,妊娠末期3 个月注射一疗程。

(2)水剂青霉素G 120 万U,肌内注射,每天3 次,连续20 天为一疗程,疗程量7200 万U。妊娠初期3 个月内注射一疗程,妊娠末期3 个月注射一疗程。

(3)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用法及用量与非妊娠病人相同,但其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治疗。

(4)有明确记载过去曾接受充分治疗,现无复发,无再感染者,可不治疗。

6。胎传梅毒的治疗

(1)早期胎传梅毒:

①脑脊液异常者:APPG 5 万U/(kg?d),肌内注射,连续l0~14 天;或水剂青霉素G 5 万U/(kg?d),分2 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 天。

②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5 万U/kg,一次性肌内注射。有神经梅毒损害者不用。

③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④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治疗,剂量7.5~12.5mg/(kg?d),分4 次口服,连用15 天。禁用四环素。

(2)晚期胎传梅毒:

①APPG 5 万U/(kg?d),肌内注射,连续10 天为一疗程。对较大儿童的青霉素用量,不应超过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疗量。

②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或四环素治疗,剂量7.5~12.5mg/(kg?d),分4 次口服,连用30 天。8 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

7。梅毒肾病的治疗参考其他肾病综合征,肾小球肾炎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