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小婚家夫妻长期分居,就等于自动离婚?

专家:李修蛟

没感情了,

夫妻分房睡,

时间久了造成的分居,

就是自动离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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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小婚家#

李律师你好,我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如果夫妻双方分居超过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真的是这样吗?我和老公感情不太好,也一直分房睡。我们这样分房睡的时间断断续续也有两年多了,那么我们的夫妻关系是等于名存实亡了么?如果现在老公起诉离婚,我是不是就必须接受?

爱问小婚家夫妻长期分居,就等于自动离婚?

李修蛟律师

著名婚姻法专家 | 15年资深律师

律师意见:我想要告诉你的是,中国没有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分居再久也不会自动离婚。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第(四)项是这样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完整地理解婚姻法关于分居的规定,那么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1、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两人同意离婚,即可共同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如果两人不能协议离婚,则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自行去婚姻登记处进行单方面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一般两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很少再进行分居商定的。也有少部分夫妻,还有心挽救婚姻,双方会约定一个分居时间,通过冷静、沟通、交流,看是否还有机会共同生活。事实上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大部分夫妻都直接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了。而作为婚姻法律师,我们倒是希望这种情况下双方即便同意离婚,也能商定一个分居的时间,可以不需要太长,看能不能通过共同的朋友、子女、家长等渠道重新修复感情,挽救婚姻。

3、法院因为当事人分居两年而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规定意味着因工作原因、两人商定等原因的分居,就算分居满两年,法院也只是把分居两年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证据来考量,基本不会据此判决离婚。

此外,分居自然是分开居住地点,而不是同一房屋分房睡觉。

而现实中“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一个很难证明的事情。中国的法律没有对“分居”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也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所以“分居”本身就很难证明,要想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那是难上加难!

4、所以综合以上说明,如何对待分居呢?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又能协议分居的,可以制定分居协议,对分居的时间、地点、方式、财产归属进行书面约定。分居时间到了,如果不能挽救婚姻,则两人再去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的,那么,律师建议不要再考虑分居的问题了。等待分居两年再起诉离婚并不是一个好方法,因为分居两年只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证据,法院未必就因此判决离婚。而且,分居是一件不容易举证证明的事情。

因此,我们建议,婚姻出现裂痕时,尽可能去挽回。如果挽回不了,则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即使需要两次诉讼才获得判决离婚,时间也只是在一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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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小婚家#

我们结婚前,老公自己掏钱买的婚房。现在他想卖掉,可我不愿意。房产证上是老公自己的名字,按揭也是他自己还。请问这种情况,这套房子还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我不同意,是不是老公依旧可以随意卖掉这套房子呢?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按揭由一方支付,或是两方共同支付,这部分的款项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法的基本规定是婚后个人或夫妻两人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哪怕是你老公每月自己还贷款,他动用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名字登记他一个人,且当初办理房屋按揭时,也应该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各地房屋交易的惯例,你老公一个人是可以将这套房子卖掉的。

虽然这套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但你们婚后他所还贷的部分,归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一般以婚后还贷部分参考房屋现价,各分一半,由你老公对你进行补偿。

综上,你可以与你老公对该套房产的归属进行协商,能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的,便可按协议的内容对该套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价值进行分割。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可以采取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法院进行处理。

李修蛟: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现任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