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得到婚姻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是指过错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况。

    那么有了第三者或者婚外情,是否是等同于重婚或有配偶者有他与同居的情况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法律上的第三者,是指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一方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只有与有配偶者具有结婚意图的人,才能称为第三者。而婚外情,则是指为追求婚外性刺激,而发生的婚外情感,包括性关系。但它一般而不以结婚为目的。

    无论是第三者,或是婚外情,都不同于重婚与同居。当然有的第三者或转化为重婚或同居关系行为人。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同居则是指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   事实。

    从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婚外情、第三者与重婚或同居是不同的。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获取的常常是几张照片、一段录像等很片面的证据,只能证实有配偶者的婚外情情况,而有婚外情,显然不是法律要求的重婚或同居。因此,仅凭几张照片、一段录像而要求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难度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