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些证据不能认定过错


  1.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实为书证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工具,被大量运用。在现实生活中,也恰恰是这两类书证,特别是手机短信,作为曝光婚外情的“罪魁祸首”。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所记载的内容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依据是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难以被法院采信的最大困境是,当事人无法证明信息发送方的真实身份。并且,保存的载体常由对方所控制,极易被对方删除。同时,在法庭的质证过程中,不便向法庭展示。为此,一个常用的保存证据的手段是,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仍需注意的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所记载的内容只是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对方发生了婚外情。而即便能反映有婚外情,但与《婚姻法》所规定之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仍有较大距离。


  2.手机、电话通信记录


  发现婚外情线索的另一常见途径是手机、电话的通信记录。一般来说,配偶的手机或是独自在家期间,长时间、频繁的与某一机主联系,特别是对于手机来说,短信频繁来往,深夜有主被叫记录,常是婚外情的一个表征。


  从保护机主隐私性的角度出发,当前,相关电信部门均要求机主本人才能查询通信记录详单。在实践中,获取通信记录详单的,要么当事人自己是机主,要么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


  而正是因为手机、电话的通信详单所承载信息的有限性,除了能反映配偶与某个机主频繁联系外,无法反映其他内容。因而,往往难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依据。法院一般也不会同意当事人申请调取电话详单的申请。


  3.QQ、MSN等聊天记录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即时聊天工具由于其无偿性,越来越获得公众的认可。并且,很多聊天工具的功能,甚至集合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功能一体,极大的便捷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同时,也为婚外情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又相对私密的场所。


  由于QQ,MSN等聊天工具的记载内容,不便于在法庭上举证,并且很容易被控制一方所删改。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非常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公证机关对下载内容进行公证,其内容的真实性首先就不会被认可。


  在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发件人与收件人身份亦难以得到确认。正是由于QQ,MSN所提供的是网络虚拟环境,沟通者都是以非真实姓名注册,因而QQ,MSN记录的效力性比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更难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