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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申请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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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

  离婚诉讼作为普通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回避制度。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果审判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

  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离婚诉讼申请回避须注意什么问题?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中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有如下规定: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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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 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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