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离婚诉讼申请回避须注意问题有审判人员具有回避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中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有如下规定: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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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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