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订“不离婚保证书”

  不具法律效力

  问:我与丈夫祝某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了两年才结婚的。为表示永不变心,双方曾请来亲友作证,当众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此后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否则,必须赔偿对方人民币30万元。在婚后共同生活的3年时间里,我发现祝某越来越不适合我,双方不断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而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想离婚。但有人说,“保证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给自己设定的义务,对双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要么我不能提出离婚,要么我必须赔偿30万元。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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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上述说法是错误的,“不离婚保证书”是无效的,你根本不必受此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强调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主原则。婚姻自主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们之间的“不离婚保证书”,强调的是“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恰恰是对婚姻的强制和干涉,是对各自人身权利的限制,是对婚姻自主权利的剥夺。

  再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对双方均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民法通则》第58条已经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正因为“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婚姻法》的强行性规定,决定了它自始自终都对你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要么不能提出离婚,要么赔偿对方30万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