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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捉奸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当中,很多人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他们认为,一旦收集到丈夫或妻子“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必然可以得到损害赔偿,但是他们往往事与愿违。就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损害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捉奸在床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双方有非法有同居的事实。即使配偶与第三者有了私生子女,也不能必然证明他们同居或重婚的事实。这是因为,怀孕生子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但怀孕与同居行为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配偶与第三者生下了私生子,也不必然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当然就不必然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判决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但也并不意味着这方面的证据在庭审中一点也不会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判决结果。因为: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司法实践中,捉奸证据也可以影响到双方的财产分割,而不利于有婚外情一方。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有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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