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精神病院无人照料,丈夫不管不问,作为病人的哥哥提起诉讼要求妹夫负担医疗费并将妹妹接回家履行扶养义务。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扶养费案件。

  王玲的哥哥王胜称,王玲与徐林于1999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04年,王玲被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从2004年到现在一直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在此期间,徐林对王玲不闻不问,而且也不交医疗费,一直是自己借钱为妹妹王玲治疗。

  徐林辩称,2003年,王玲和他母亲发生纠纷后跑回了娘家,至今一直没有回家。自己也曾接过王玲,但是王玲不回来。此后他一直带着儿子到现在。等王玲的病好了,他就同意把她接回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应当由徐林承担;结合本案实际,王胜要求由徐林将王玲接回家中履行扶养义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王玲在婚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性疾病,徐林理应承担扶养的义务。王胜要求徐林给付一万五千元医疗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针对王胜要求徐林将王玲接回家履行扶养义务,因王玲诉讼期间属于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够出院王胜并未举证说明,况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的法律条款。所以从本案案情出发,采取何种方式使得王玲的身心健康得到保护并使徐林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应是本案重点考虑的问题。结合本案实际,王胜要求由徐林将王玲接回家中履行扶养义务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