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照顾青春期的女儿

  离婚母亲起诉索要抚养权被驳回

  

   离婚后由于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故将4岁的女儿交给父亲抚养。九年后,有了一定条件的母亲为了让处在青春期的女儿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归母亲。近日,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母亲的月收入及住房情况,并参考女儿的意见,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王丽(化名)委托新报法律专家团成员、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毛介民诉称,王丽和张强(化名)离婚后,由于没有抚养能力,4岁的女儿青青(化名)由张强抚养,王丽不付抚养费。张强再婚后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现在青青随奶奶生活,但是奶奶现在年事已高,对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不能很好的照顾。而且现在王丽已经有了固定收入并有单独的住房,已经具备了抚养孩子的条件。青青马上到了青春发育期的年龄,为了让孩子更好的成长,现在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

  

  

    张强辩称,他每月收入1000多元,且有安定的住所,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他和王丽是在1997年协议离婚的,离婚后为了孩子,他一直没有再生育子女,而王丽很少探视孩子,未能尽到母亲应尽的义务,故不同意王丽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询问,青青不愿意由母亲王丽抚养,想由父亲张强抚养。法院另查明王丽在200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每月还贷款798.9元,而王丽每月的收入为8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丽和张强离婚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履行,就青青的抚养问题,应以协商为宜,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以利于孩子的成长。现在张强有固定的收入,并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抚养与教育,对于王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