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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诉前夫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父母离婚后女儿随父生活,因得不到父亲关爱,母亲把前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自2008年6月27日起,原、被告所生之女扬阳(化名)随其母亲徐女士共同生活;被告魏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年过三十的徐女士与魏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5年底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扬阳随丈夫魏先生共同生活。徐女士以自己的每月收入支付女儿20%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至女儿独立生活止。离婚后才读一年级的女儿虽然跟父亲生活,但从2006年1月后的半年来,根本得不到照顾和关心,扬阳的洗漱由其爷爷照顾。由于魏先生没有正式工作,扬阳的学习和生活质量都很差。为此心疼的母亲徐女士于同年7月暑期起,把扬阳带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新学期后女儿学习成绩明显提高,扬阳的业余兴趣爱好也较丰富。

   2007年3月,徐女士向魏先生提出变更抚养监护权,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魏先生表示同意,双方为此签订了承诺书。载明因被告当时无正式工作,从当日起女儿由原告负责监护,有关孩子的抚养费,待被告有工作按一定比例支付,至女儿独立生活止。

   2008年春节前,魏先生突然变卦了。魏先生把女儿重新接回家中过节,后徐女士数次要求魏先生将女儿送回,遭魏先生拒绝。原告几次要求被告送回女儿,但其根本不听规劝,反而声称按照离婚协议其有抚养权。开学后徐女士从学校将女儿接回家中,为此这对原夫妻为争夺女儿发生纠纷。今年5月,徐女士以承诺书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魏先生认为,承诺书是原告书写后让被告签字的,具体内容根本没看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署的承诺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现女儿已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杨阳随原告生活对其并无不利;且从女儿自身的生理特性来看,女儿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自身的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表示没有固定工作,故对被告目前的工作及收入情况,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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