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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释某)诉卢某离婚案

刘某(释某)诉卢某离婚案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1994)法民初字第105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法名:释某,女,70岁,汉族,现暂住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建筑公司宿舍。
被告:卢某,男,62岁,汉族,住武胜县清平乡七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曹正华。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8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于1942年出家为尼僧,法名释某。多年吃斋念佛于武胜县永寿寺内。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原告被迫离庙还俗,与卢某结婚。由于原告自幼信奉佛教到庙出家,还俗乃形势所迫。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国家的宗教政策,原告立志继续信奉佛教,去佛教寺庙继续为僧。80年代初期,原告只身离开丈夫卢某到彭县①(注:①彭县现已改名为彭州市。),先后在三昧水、白云庵、圣蹟等寺庙挂单,削发为尼。每日吃斋、诵经、礼佛修行至今。10多年来,原告从未回卢家,事实上与卢某早已不存在俗家夫妻关系。现在,武胜县政府落实宗教政策,决定恢复永寿寺庙,武胜信众派代表去彭县邀原告回家乡协助工作。原告恳请人民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以使原告得以名正言顺地恢复原告出家僧人的身分。
2.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写的都是事实,原告本是出家人,被告同意离婚。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6日受理本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原告刘某(法名释某)于1942年出家为尼僧,在武胜县永寿寺内吃斋念佛多年。1965年“文革”初期“横扫牛鬼蛇神,破四旧立四新”时,原告被赶出庙门,送回原籍(武胜县清平乡)。当时原告孤身一人,无依无靠,经人介绍与被告卢某相识、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未生育子女。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后,与被告一同将被告前妻所生的3个 未 成年子女抚养成人。1985年,原告应武胜县沿口粮站聘请,离家外出做豆腐干,后又到成都市做豆腐干。1987年原告重新出家,在彭县丹景山圣迹寺为尼僧。原告自1985年离家后,一直未回过家,也未与被告通信。1994年武胜县落实宗教政策,决定修复永寿寺。武胜县信众派代表去彭县将原告接回武胜协助做佛教工作。原告回到武胜县后,为恢复其僧人身分,于1994年11月26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被告的陈述;
2.知情人关于刘某年轻时出家为尼、“文革”中被赶出庙门后与卢某结婚、1985年外出做豆腐干后一直未回家、1994年被武胜县佛教信众代表接回武胜协助佛教工作等经历的证词。
(四)判案理由
原告年轻时出家,一心向佛,1965年“文革”初期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被赶出庙门,孤身一人,无家可归。在此情况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原、被告结婚后虽然能和睦相处,但原告一生事佛的信念一直未动摇。1985年离家外出后不久,即在彭县削发为尼,坚持吃斋、诵经、礼佛至1994年被武胜信众请回本县协助佛教工作。从1985年至今,原、被告已分居近10年,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开庭审理,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1.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自愿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卢某所有。
武胜县人民法院确认了上述协议。①(注:①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免收本案全部诉讼费。)
(六)解说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件十分平常的离婚案件。但本案的产生和结果的圆满,却有极不平凡的一面。首先,原告从尼僧到被赶出庙门,被迫还俗,为了生活又勉强结婚的遭遇,本身就是对“文革”十年浩劫的控诉;其次,原告刘某向武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仅2天,武胜县人民法院即开庭审理,调解结案,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免除了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结本案,一方面依法解除了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使原告能名正言顺地恢复尼僧身分,为武胜县的佛教工作贡献力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信仰已能完全自由,人权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国家法制比过去已有了长足的进步。

  

    (刘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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