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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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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给予离婚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既然婚姻因一方的过错,无法维系、最终解除,对于没有任何过错的另一方来,遭受精神痛苦、婚姻失败,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就显的非常重要。


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有时间限制,超过期限提出的,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这种赔偿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呢?如何提出?
需要分别下面情况处理:1、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因为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2、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在二审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给予调解处理;离婚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或者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自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一方可以另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3、无过错一方自行依照46条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当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如果这时不提出,离婚后不能再提出损害赔偿。4、双方也可以在协议离婚中,直接对损害赔偿作出约定,并不一定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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