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臆断女儿非亲生起诉离婚 鉴定证明存在血缘关系

臆断女儿非亲生起诉离婚 鉴定证明存在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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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08-27 11:40

  原告李先生是一名企业白领,2003年和被告王女士结婚。转年,自从王女士生下女儿乐乐(化名),李先生心中开始“闹鬼”,横看鼻子竖看眼,总觉得女儿有些地方长的不像自己。再加上王女士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到很晚,李先生更“坚信”女儿是妻子和她在外面的“情人”所生。


  2006年,无休止的争吵使得夫妻二人关系陷入僵局,正式分居。4年后,李先生将妻子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以女儿与他没血缘关系为由,诉求女儿由王女士抚养,他不承担抚养费。李先生同时提出,双方共有的一套80平方米的单元房应归男方所有,他将按房屋价值的40%给女方折价款。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为了个人名誉,要求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李先生“傻了眼”,白纸黑字写明乐乐就是他的亲生骨肉。但双方感情破裂的结果已无法挽回,王女士遂要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应给付抚养费1200元,同时,80平方米的房屋原系以王女士名义购买房屋拆迁后的还迁房,也应归女方。王女士提出,李先生有关言论和行为已给她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侵害,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自愿离婚,应准予。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房屋价值的一半35万元作为折价款;亲子鉴定费由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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