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真正明智的婚姻主体就应坚持理想与现实的统一。上述五维张力,乃是一个健康婚姻所必备的,一旦失去某一维张力,都会给婚姻带来无穷后患。婚姻既是生活,又是艺术。婚姻可以考验一个人的生活能力和爱的能力。婚姻需要外界来维护,更需要内在的自我把握。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易经?序卦传》中国先哲关于“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的断言,在25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仍找不出可以推翻该定论的任何证据。“夫妇之道”的现代话语便是“婚姻生活哲学”。有人预言新千年的人类革命来自婚姻家庭,并最终改写人类历史。我们不必为某些耸人听闻的言论而动容于虚无的未来,我们应该体贴眼下的实在。除了极少数无法或不想经历婚姻的人之外,绝大多数的人们都将或迟或早地经历婚姻。如何面对婚姻,是我们经历婚姻的人都要搜寻的实实在在的人生哲学。对中国传统婚姻造成最大冲击的不是“克隆”技术和某些人的危言预测,而是新社会的妇女解放运动和新时代的思想解放运动。建国初期与改革开放初期的两次离婚浪潮不无生动地展现了这个历史现实。新中国男女平等,夫妇成为婚姻的平等主体。婚姻变数增多,使得婚姻的稳定性急剧下降。婚姻的瓦解从内部开始,内因才是根本。既然夫妇是现代婚姻的平等主体,婚姻质量的高低乃至生死存亡就取决于该主体的婚姻生活能力。婚姻生活是一门哲学,婚姻主体只有保持一定的内在张力,才能使婚姻小舟经受住风浪,顺利驶完全程。其内在张力具体有如下五维:

  一、有我与无我的统一。婚姻主体无疑是“夫妇共同体”,这里有个“二”与“一”的辩证关系:说“二”,是指婚姻以两个独立的主体为前提 说“一”,是指婚姻主体又是合二为一的“共同体”。这个辩证法作用在单个主体身上时,便是有我与无我的统一。有我与无我的尺度主要反映在主体的“自立”程度上。主体的自立可以确保其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其中首要的是经济自立和人格自立。经济上的不自立,难免使自己在婚姻中居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人格上的不自立,很难以独立的主体去尊重对方,当然也得不到对方的尊重。一味依附可能最终丧失自我价值,使自己成为婚姻的陪衬。主体的自立是有一定限度的,完全自立是难以想像的。婚姻这个实体,其本身就会将夫妇两人的单个社会角色功能相对弱化,而将两人整体社会角色功能相对强化。完全自立就会自以为是,以自我为中心,就不会为婚姻共同体这个“大我”而牺牲个人一己之“小我”。完善和谐的婚姻,便是夫妇双方相对独立,又彼此交融,在平等的基础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能“合二为一”,又能“一分为二”。在社会分工里,夫妇二人既是整体角色,又是两个独立的角色,实现单个主体的有我和无我的统一。

  二、自私与无私的统一。有人片面地认为无私才是婚姻成功的关键,事实上,婚姻中没有自私是不行的。一夫一妻制的本身就表明婚姻是排他的,夫妇之间的自私可以扞卫婚姻的完整和尊严,使第三者无从插足。完全无私只会通过不断自我否定而阻碍个人潜能的实现,并最终改变婚姻情感。在个人需求方面,完全不考虑自己,一味牺牲自己来满足对方,就会因为对方需求的不断变化而使自己无所适从,进而造成对婚姻的不满。当然,过分自私也是行不通的,许多失败婚姻就是因为主体过分自私。所谓过分自私,就是要求百分之百地占有对方。过分自私会自然导致主体的自疑,总是无中生有、疑神疑鬼,直接破坏夫妇间的最起码的信任感。更有甚者,无时无刻不监督对方的一言一行,使对方感到独立人格的丧失和自尊心的受辱,进而产生一种排斥和挣脱牢笼的心理。婚姻生活中的自私,其可取之处在于夫妇生活的排外性。除了在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面前自私一点,在一些日常生活小节上还是应该无私一些,比如不要只热心于己方亲友。自私不等于胸怀狭窄,无私也不代表品德高尚。如何从实际出发,做到自私和无私的统一,才是婚姻主体生活能力的有力见证。

  三、自由与自律的统一。随着主体性的高扬,自由成了每个人的追求目标。婚姻自由是新中国否定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的标志,其中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而且也包括离婚自由,并从法律上赋予了婚姻主体神圣的自由权利。事实上,除了在婚姻的起止点上,主体需要自由之外,他们更关注的是身在其中的婚中自由。没有自由的婚姻是死亡婚姻,最起码相对于丧失自由的一方来说就是这样。富有生机的婚姻本应是两个独立人的平等自由的关系,缺乏自由选择权利的人无法成为婚姻的主体。婚中自由主要表现在性爱和生育两个方面,缺乏自由意志的性爱不成其为性爱,缺乏自由意志的生育也只会使主体沦落为繁衍后代的工具。没有自律的婚姻也是死亡婚姻。自律是自由的保证,一个有自律的主体绝不会无端干涉对方自由,也不会做欲望的奴隶,而会成为一个有自控能力的真正的自由人。孔子说的“随心所欲而不逾矩”,指的就是这种境界。表现在性爱和生育方面,自律可以维护其严肃性,在性爱上压制不忠的冲动,将性爱留在婚内 在生育上承担起社会的责任,严格按计划生育。可见,婚中主体的自由与自律是统一的,二者互为前提,互相依存。

  四、爱情与亲情的统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幸的婚姻,缺乏爱情基础的婚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真实婚姻。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的提高,使得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更多地转向精神生活,“情感共鸣”成了现代婚姻主体的基本要求。在情感上能否共鸣取决于婚前有无冲撞出爱情的火花,这也正是我们提倡先恋爱后结婚的理由所在。刻意追求爱情的婚姻往往极其脆弱。“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时尚话语道出了现代人在婚中追寻婚前那种爱情而不着时的无奈。事实上这恰恰表明这部分人缺乏对婚姻本质的深刻把握,他们没有意识到进入婚姻之中的爱情已经发生了质变,她不再是婚前的那种浪漫的、山洪暴发式的、令人神魂颠倒的激情,而是一种现实的、相濡以沫的、令人神宁气清的亲情。可以这样说,婚姻这个“坟墓”埋葬的只是婚前那种形式上的爱情,而升华的却是婚中的亲情。这种情虽不再惊天动地,但却天长地久,这种亲情可以让婚姻有效抵御婚外那种浪漫的昙花一现式的爱情的诱惑。刻意在婚中追寻婚前的那种爱情,只会使婚姻震荡不安。那些婚中“你还爱我吗”的疑问所期待的回答仍是婚前的那一套,唯一能得到的只会是失落感和无助感。家庭是亲情的土壤,亲子是亲情的纽带,但现在许多人却忽视了这点。缺乏亲情的夫妇易形成情感真空,彼此感到孤独和疏远,进而自我封闭,并最终感情破裂。所以说,婚姻离不开爱情,但又不能囿于爱情,而应是爱情与亲情的统一。

  五、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有人在考察中国现代婚姻特征时指出,婚姻主体已从过去的“生活、生育共同体”过渡到今天的“文化心理共同体”,这种静止的两分化的一厢情愿的说法未免失之偏颇。事实上,现实中的婚姻仍然是“生活生育共同体”。所谓的“文化心理共同体”更大程度上只是理想。我们所追求的是二者的统一,而不是相反。理想可以为现实确定目标而提供动力,但理想又不能脱离现实,脱离现实的理想只能是空想或幻想。现代诗人顾城便是在幻想中魂散激流岛。婚姻主体追求情感共鸣、相处和谐、生命相托,实现其人生意义的升华,这是人之常情。理想可以提高婚姻生活的品味,可以使其永葆活力。婚姻生活毕竟是现实的,对婚姻期望值过高只会贻己又误人。性爱和生育乃是婚姻两项最现实的基本要素,“万丈高楼平地起”,如果撇开性爱和生育却奢谈文化和心理,并非是现实的婚姻。我们许多人都倾向于婚前将对方和婚姻理想化,待到婚中现实生活时,有一种理想的幻灭感,无法理智地面对现实,造成对婚姻的不满。上个世纪20年代的中国爱情小说不无形象地展露了这点,《伤逝》和《沉沦》便是其中的代表。因此,真正明智的婚姻主体就应坚持理想与现实的统一。上述五维张力,乃是一个健康婚姻所必备的,一旦失去某一维张力,都会给婚姻带来无穷后患。婚姻既是生活,又是艺术。婚姻可以考验一个人的生活能力和爱的能力。婚姻需要外界来维护,更需要内在的自我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