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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植物人儿子起诉离婚败诉


  某女士(下称之为母亲)之子出现车祸,伤残一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儿媳与儿子婚后感情颇好,在车祸后一直在医院护理,并表示愿照顾植物人的丈夫。而后来,母亲发现儿媳有外遇,考虑到儿媳今后的幸福,母亲遂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离婚。儿媳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一方的身体状况,妻子不能尽力照顾,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儿媳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儿子伤势严重,儿媳多次到医院护理,并表示愿意照顾丈夫的今后的生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撤销了原审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同时认为,母亲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主体资格,不能代其儿子离婚。


  儿子因车祸成了植物人,在法律上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规定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即为法定代理人。母亲代其起诉,在代理主体资格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主要的原因也是主要考虑到母亲的代理人资格不合法。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第一为配偶,第二为父母,第三是成年子女。。。。。据此,儿子(成年人)成为植物人后,儿媳为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先于母亲。在儿媳没有放弃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她的监护人地位,均不能代理本人起诉离婚。


  本案中,母亲代儿子起诉离婚,属于无效行为,最重要的障碍是其没有取得监护人地位,其代理人资格不合法。儿媳没有对婆婆的代理人资格提出异议。但法院应主动审查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审法院的裁决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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