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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纠纷案浅谈法官调解技巧

  近几年,离婚纠纷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占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很大比例。就拿笔者所在的法庭来说,从2011年3月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受理的78个案件中,离婚案件达62件,占全部案件的79%。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关系到审判人员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今后生活,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现笔者就近日所处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借此抛砖引玉,浅谈法官如何进行离婚案件的调解,运用相应技巧化解夫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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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6日,原告盛某来到法院起诉离婚,称与被告张某于199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起初夫妻感情较好,为维持生计,双方均外出打工,被告在外出务工期间迷上赌博,并有了外遇,经常不归家且不负担小孩生活费用,现双方已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笔者在送达案件受理材料时,与原告单独进行了沟通,本着劝和不劝离的精神,分析夫妻二人的感情基础、单亲家庭孩子可能面对的问题以及离婚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原告慎重考虑。笔者又与被告张某电话联系,开展调解工作。张某起初对盛某提出离婚的要求采取消极抵制,不愿应诉也不愿意和盛某进行沟通。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张某终于对笔者敞开心扉,畅谈多年婚姻存在的问题。笔者耐心倾听,并引导其换位思考,劝告被告应本着对小孩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少打牌多顾家,用实际行动挽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导,被告张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尽自己的努力恢复良好的婚姻关系。笔者遂约原、被告到法庭进行一次面对面的沟通,并帮助夫妻二人回忆恋爱和婚后的温馨,比较双方的优缺点,畅想和好以后如何生活才会幸福,这一次夫妻之间没有再相互指责、争锋相对,但原告也没有明确表示愿意原谅被告。3月7日,笔者邀请原告住所地村支部书记及原被告共同的朋友一起至原告家中给原告做思想工作,告知其被告的思想动态,并转交被告给原告的生活费及保证不赌博、不和其他女人联系的保证书。看到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采取了实际行动,原告盛某终于同意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二人重归于好,本案以调解和好的方式结案。

  二、调解技巧与方法

  离婚诉讼是典型的复合之诉,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因其感情色彩浓,人性化内容强,调解工作需要反复做,必须舍得花力气,这就要求法官需具有足够的爱心、细心和耐心,讲究调解艺术,借助调解技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做好离婚调解工作。具体而言,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背靠背”调解法与“面对面”调解法相结合

  “背靠背”调解法,也称单独调解法,是指采取单独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是离婚案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是双方积怨较深,见面就相互吵闹,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它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极易使冲动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调解法官在必要时,将两人分开并单独谈话,能够了解当事人最真实的想法,找出双方矛盾症结所在,亦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然后再进行分头引导,有利于促使双方态度接近。采用此方法时,要特别注意语言方式,避免让当事人产生有偏向一方的想法。在单独做了调解工作进行劝导后,待双方情绪稳定,再趁机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给双方提供一个当面沟通的机会,讲清原由,消除误会,促成调解。

  (二)情感呼唤法

  离婚案件中,很多夫妻都因缺少沟通,使矛盾积累形成,调解法官在了解双方恋爱基础,婚后感情后,疏导双方的情绪,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引导、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往日幸福生活,多想对方的好处,剖析各自存在的过错以及离婚后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单亲家庭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在矛盾中换位思考,从而促使双方夫妻关系和好。

  (三)冷处理调解法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是缘于一时冲动,如赌气起诉、赌气离婚,这就要求法官查明事实,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应当给予当事人一段冷静期,用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个理智考虑的空间,以抑制双方激动的情绪。冷静时间的给予不仅体现在庭前,在开庭后也不宜采取立即判决方式,还应给予一个合理的适当的时间(如一周、半个月),由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考虑,促使当事人在理智的思维下进行考虑,多给当事人一个考虑的机会,就有可能挽救一个家庭。

  (四)亲友参与,借助外力调解法

  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大事,往往会涉及到双方的父母、子女几个家庭,在离婚案件中利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亲属、友人以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之力量,引导他们劝说各自的亲友理智地参与案件调解,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无论是调解离婚,还是调解和好,当事人与他们相处日久,彼此相熟、信任,易于沟通,相对更理性。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调解职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司法所以及村委会,当事人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他们都是一支有力的调解队伍,正确引导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委托这些人做当事人的工作,更易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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