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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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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只是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现实性。如果说它是必然的,那么就应该是所有家庭中都有夫对妻的暴力,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夫对妻使用暴力,有其深层原因。表面原因一般说只是导因,即夫打妻的导火线。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成为导火线,即使遏制了这一导火线,另一导火线又可能引起暴力。到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求助的妇女的情况,也许能说明任何一件事都可能成为导因。这些求助妇女分七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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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二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三是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四是为一点小事男方常常殴打妻子,女方长期隐忍;五是男方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虐待女方,致使女方重伤;六是赌博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七是双方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据中国妇女报1994年2月18日戴小云《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一文统计,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在分析时认为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一方有外遇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类占总数的32.2%; 二是赌博诱发社会暴力占总数的26.2%。无论是上述的七种表现还是两点主要原因(其实这只是两种主要表现)都只是家庭暴力的导因,而不是本质原因。更重要的是揭示出本质原因,即根本原因。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须透过导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

  我们认为本质原因是:

  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

  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以维护男子利益为转移,在这样的社会里,“女子,……变成男子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子起来”。“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1〕。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文化的主流地位。男权文化就是丈夫打妻子的最本质原因。

  第二,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

  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打了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打夫,一律丈刑一百,打伤加凡伤三等论处。这一加一减,明显地维护夫权统治。“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这个“度”就是不致残。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夫权思想严重的丈夫必然采取暴力解决家庭矛盾。

  第三,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由于性别歧视观念长期存在,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社会宽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同时还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文化。当官的打老婆照样为官,打老婆的照样升官。这些“官老爷”的示范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山东妇联信访办1995年受理的20起家庭暴力案中,施暴者不少是处级干部,还有厅局级干部。发生在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增多,除因为对施暴者缺少制约外,更重要的是他们高高在上的社会地位使然。在山东济南同是51岁的一对大学老同学夫妻,妻子在大学任教,丈夫在省委某机关任副厅级干部。丈夫几年前就有了外遇,妻子曾一度一再忍让,想保全这个家。当妻子反抗时丈夫撕裂她两个手背的皮肉,并叫嚷:“想过就这么过,别的你管不着。”省府某机关一位处级干部打伤妻子,医生见状十分气愤,让武警战士把其丈夫叫到了门诊部,指责他的暴行。这位处级干部却说:“我的老婆我愿打!别说打她,我还想打你们多管闲事的”。副厅级、处级干部如此气焰嚣张地打老婆也许在目前中国还不奇怪。奇怪的是虽然这些案件都已向组织上反映,但上级组织在这位副厅没有什么政绩的情况下,将其提升为正厅,岂非咄咄怪事!?这不仅认可了这位夫权思想较重的领导干部可以继续打老婆,而且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效应。“打老婆不影响升官”成为一条不成文法则,实际上起到鼓励干部打妻子的作用。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中国妇女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该文迅速得到转载。文章认为女性的言辞更具有攻击性,促发了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赞同,坚信“嘴硬就是该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为“始作俑者”,天底下难道还有比这更怪的事?!试问,维护自己的人格如何能不“嘴硬”?!男人“嘴硬”又怎么办?!打人有理,什么逻辑!正是社会宽容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第四,女人太软弱。

  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因此,当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外界舆论和帮助。当你人格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家丑”可遮呢?!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第五,男人素质低。

  中国妇女报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在问及家庭暴力产生原因时,55. 4 %的人认为是男人素质低(中国妇女报1996.2.16)。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一次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及性别有关。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的概率打过老婆。而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妻子打丈夫只同年龄、职业有关;其相关形式是年轻的和除干部、知识分子之外妻子打过丈夫的概率更大。对吵架有影响的因素有年龄、教育程度和职业,其中年长者、干部、知识分子及收入较高者夫妻从不吵架的概率大些(中国妇女报1994.11.28)。另据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1992年调查统计,全年接待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3899件,其中夫妻间的伤害2399件,占61.5%。施暴者呈现“四多”特点。即丈夫虐待妻子多,施暴者在30~40岁年龄段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工人多(无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例)。从前面提到的几个恶性家庭暴力罪犯如长沙“高楼抛妻”的谭自忠,重庆“李亿琴事件”罪犯张文勇(工人),抠掉妻子双眼砍断妻子双腿跟踺的罪犯黄云明(农民),非法囚禁妻子半年之久的罪犯侯发随(农民)、河南婚内强奸致死罪犯曹炳建(农民),湖北仙桃火烧妻的罪犯郑水才(农民),广东烧妻致死的罪犯廖某(个体户)等全是普通工人和农民。他们文化素质低,又没有很好的社会化,生物性在他们身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剥离。在他们身上较多地保留了野兽性。他们不能遵守社会规范,不懂法、不怕法,相信的就是自己野兽般的力气。从心理上看,他们没有什么能耐,在社会上被人看不起,则以管束老婆,殴打老婆显示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力量,以求得心理平衡。综上所述,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社会宽容、女人软弱、男人素质低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五大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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