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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越演越烈的暴力将部分家庭变成地狱。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姻亲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受害者多数为女性,施暴者绝大多数为男性。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百分之七十九点四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且拳脚相向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在悄悄盛行,这种“冷暴力”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上述原因只不过是家庭暴力的“导火线”,透过这些现象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观念的产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老婆不听话则可以打。另外封建礼教中诸如“夫为妻纲”等男尊女卑思想也成为妇女挥之不去的无形枷锁。此外妇女也受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的影响,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但拒不声张的“鸵鸟”方针也不能换来永久和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

  其次,中国妇女普通存在三大弱项:一是文化弱项,据普查,在15-34岁的各层次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女性占27.7%,专科女性占31.6%。中专女性占41.2%,不难看出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二是就业弱项,从就业人员讲我国妇女的就业比例在国际上不算低,但就业层次低,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高层经济管理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很少。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放弃自我,缺乏主见;三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心理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家庭暴力面前,又自卑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另外对丈夫的精神及经济的依付,也致使其遭受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和忍耐。

  再次,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纠纷,因在固有的传统社会心态中将家庭视作私人天地,将家庭暴力归位于私生活,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执法人员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人身权利保护。

  最后,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如在一些高知家庭,施暴者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觉得用拳脚这种暴力方式不符合自己的高级知识分子的身份,深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能达到其目的。而因立法不够对于被施暴者如何举证怎样举证缺乏一套可操作的规范,现在法律社会对这种“冷暴力”无能为力。执法人员固守原有的诉讼规则致使该类案件客观上举证不能,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到位,施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而更变本加厉。

  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

  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它践踏着我国的法律,其严重的后果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与社会隔离,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身体上还会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症状。夫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之间自愿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进入婚姻关系的女性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

  其次,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罪。一部分在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儿童成为暴力施行者的潜在人群。有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北京就有这样的案例:一个十六岁的孩子李某绑架了小学生陈某,事发后其父未能好好教育只是一顿暴打,而那时的李某并不知道疼仅是后悔没有把陈某杀掉灭口,由于其父的简单粗暴,李某又伺机进行了第二次绑架,并作出了残忍的决定:杀掉人质。这样活生生的事例还有很多,让人不忍卒读。

  最后,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睦,并进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危害,对妇女持续的暴力,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为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了过激行为。据调查,约有24%的女性犯罪源于家庭暴力,甚至发生妻子杀害丈夫的案例。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淮安市楚州区马甸镇小舍村村民陈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虐待,用老鼠药将丈夫毒死。据《南方日报》报道,脾气粗暴的叶某殴打妻子时,其妻杨某忍无可忍,一刀将丈夫刺成重伤。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因法律的不完善使许多受虐妇女丧失了起诉的勇气,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及对策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而当前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使家庭暴力仍在较大范围存在,我认为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很重要:

  (一)法律界应采取法律改革战略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许多案件的裁判往往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新《婚姻法》虽然把家庭暴力以法的形式分布于众,但过于抽象且没有具体的制裁办法。没有体现禁止虐待家庭成员和禁止家庭暴力的关系,对家庭暴力求助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涉及机构职责不明确,如家庭暴力致使妻子人身伤害案件,《婚姻法》虽然规定了赔偿制度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施暴丈夫如何赔偿,尤其是不离婚时的家庭暴力索赔,法律上既无依据,现实中也难执行,如《刑法》中家庭方面的罪名只有虐待一项, 而且定罪标准较高,致使虐待很难认定。鉴于以上原因法律界应采取改革战略,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权利如何保护,对施暴者如何惩罚,强化法律责任。另外对社会求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等方面加以规定。此项立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并确保相关机构落实防治措施。此外还要优化立法,完善现有法律,形成一个完整法律框架,如新《婚姻法》中规定,家庭暴力分为肉体和精神上的,但目前对于精神暴力的鉴别、取证尚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藏性,没有伤痕、不见鲜血,无法做伤情鉴定,受害者如何举证,如何进行证据保全缺乏一个可操作性规范。只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才能在家庭暴力领域为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二)加强执法,做到执法必严。

  反家庭暴力工作必须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严重,单靠妇联的说服、教育、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司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公安机关是反家庭暴力的前沿阵地,公安干警不要一遇到诸类案件就认为是家务事,一推了之,应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人民法院也要严肃执法,对伴有家庭暴力的纠纷不再进行调解,不能要求受害人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来换取施暴者不再施暴。通过加大制裁力度,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以期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且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冷暴力”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通过自身的敏锐观察,运用“心证”原则,发现当事人的“冷暴力”倾向要及时下判,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后再作判决。综上只有严肃执法才能达到惩暴目的。

  (三)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防暴抗暴的能力。

  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只有在经济与精神上独立,才能摆脱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性虐待的状况,并且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在追究对方责任时获取有利地位。如对于家庭“冷暴力”要有意识收集证据,其实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迹的,如谩骂的语言,冷淡的时间,侮辱的方式都可以收集作为证据。另外妇女要改变性别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施暴者得逞后还会进行下一次。面对暴力妇女要勇敢的站起来,破除“家丑不可外传”、“委曲求全”的陈腐观念,一旦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维持,要勇敢地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组织家庭,再扬生活的风帆。

  (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要切实做到为受害妇女排忧解难。

  政府和非政府间组织要重视和受理妇女的来信来访,为受害妇女排忧解难,伸张正义,首先,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动中。同时妇联、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多机构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其次,政府和立法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着主要作用,要通过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唤起各部门、社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和关心。最后,要强化基层组织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高度关注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可以预期,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中国妇女的状况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会得到改善。

  (五)心理救护的介入

  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很重要。在国外,心理治疗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手段一直被加以利用。这在中国因为种种原因,人们一直对它比较忽视,现在正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目前许多地区的妇联社区居委会也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了心理培训,以便在处理相关家庭纠纷中能给予夫妻双方帮助。同时,如果在有可能产生暴力之前,夫妻双方能冷静地以心理疏导的方式为自己减压,很多问题和惨剧都不会发生,许多家庭也不会因此而破碎。对于女性来说,正确的心理治疗不仅能帮助他们正确采取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还能帮助她们融洽处理日常家庭关系。

  家庭暴力不但破坏家庭,而且已成为国际公害,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由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的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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