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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有大约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但各国对家庭暴力的含义有不同的解读。在我国,家庭暴力绝大多数时候仅仅被人们理解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但在一些国家,经济控制也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经济封锁”致家庭破裂

  杨女士与张先生2007年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女方为照顾家庭辞了工作。但杨女士很快发现自己每花一分钱都要经过张先生的同意与严格审核,这给杨女士的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杨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而张先生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钱是自己挣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以下4种情况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很明显,杨女士的遭遇不属于上述的第一种和第二种,如果杨女士想获得损害赔偿金就得证明张先生对其实施的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而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该解释的定义,张先生对杨女士经济控制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多国将经济控制定为“家暴”

  美国法律没有家庭暴力的标准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将经济控制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类型。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报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它包括所有暴力接触或威胁的接触,从一次殴打到杀害不等;精神暴力包括不断的口头虐待、骚扰、过度支配占有、隔离孤立和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

  南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主要有:肉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经济虐待、恐吓、骚扰、盯梢、损害财产。

  我国相关规定尚待完善

  我国现阶段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只是在婚姻法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及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虽对家庭暴力下了定义,但该定义未明确将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划为家庭暴力,从而缺乏操作性,无法充分保护类似杨女士遭遇的人。

  实践中,遭遇家庭经济控制的人不在少数,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并明确了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据悉,该指南试点已近三年,但至今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台。为此,有关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