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施暴的对象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主要特征有:

(1)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在行为方式上,家庭暴力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

  修正后的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而且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2)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