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升华。”而对于原告马甲与被告刘乙来说,婚姻却是他们的爱情坟墓。为爱嫁娶,为不爱或不够爱分离。当原告马甲追忆似水年华、当被告痛悔所嫁非人时,却也无法回避曾经的岁月、曾经的欢笑、如今的伤心地。
  
  自由恋爱的原告马甲和被告刘乙在亲友的祝福下于2008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婚后二人一起去江苏打工。2009年5月份,被告刘乙因为身体不适,担心外边医药费太贵,就回家乡医院检查。怀有身孕的被告刘乙被医生诊断为脑梗塞,需要长期服用药物以维持身体状况。因药物对胎儿刺激太大,被告刘乙不得已含泪做了引产手术。在被告刘乙忍受精神和身体双重打击的时候,没有得到离家出走的丈夫的温言安慰和贴心照顾,等来的却是法院的一纸离婚传票。
  
  法院经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原、被告这一明确表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告患有脑梗塞,出院后需长期服药,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遂判决:准予原告马甲与被告刘乙离婚,原告马甲给予被告刘乙经济帮助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