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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虐成性妻子愤杀夫 家庭暴力导致人生悲剧

2002年4月15日,在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姚关镇南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妻子李红用柴棒打死了自己的丈夫张华,而后在死者家族的帮助下草草将其掩埋。一个大活人瞬间消失在村民们的视野,竟未在村中引起多大波澜,直到4年后邻村深知内情的村民自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而案发,本案才被牵出水面。
  一个和张华生活了十二年的妻子,为什么对他下如此狠手,其中缘由还得从头说起。
  好言相劝反被打 情急之下怒杀夫
  2002年4月15日,张华醉酒后运林木返回家,像往常一样前脚刚进门就打骂妻子,并让其赶快把木板卸下来,李红不敢吭声赶紧丢下手中的活去卸木板。仿佛妻子李红做了什么错事,醉酒后的张华仍不解狠,手里提着一瓶酒边喝边围着她不停地骂,并把李红卸下来的木板放到邻居的院场上,邻居气愤不过,指责张华太霸道,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一向了解丈夫性格脾气的李红,知道张华想借酒闹事,连忙放下手中的木板极力劝阻,见妻子不帮自己反而把自己拉开,张华借着酒性拿起一根椽子朝李红的头部打去,李红连忙跑开,张华就用手中的椽子在院场追打李红,情急之中李红从旁边的柴堆上拿了一根柴棒打了张华的头部左侧一棒,将其打倒在地上。邻居见状连忙劝阻,但李红惧怕张华起来报复,又继续用柴棒击打已受伤的张华的头部数次,直到其当场死亡。
  知道自己杀了人,李红把不满9岁的两个女儿交给张华哥哥,请其帮忙照管,并简单收拾衣物,准备去投案自首,村民们出于同情,没让李红去投案,自发性地拼凑了物资帮助其掩埋了张华的尸体。
  痛苦婚姻 柔弱女子的炼狱
  一个和自己的丈夫生活了十二余年的妻子,为什么对他下如此狠手,其中缘由还要从头说起。
  1990年冬,不满20岁的李红从邻村嫁到石井村,从此坠入苦难的深渊。丈夫张华游手好闲,脾气暴躁,性格怪戾,经常酗酒且酒后无故殴打其母女,乱砸家什。只要一到外面喝着酒回家,李红常常无端遭到毒打。
  李红清楚记得,结婚第二年的春天,丈夫不顾自己已有3个月身孕,因为做的饭菜不合胃口,几句话不合,便揪住暴打一顿,孩子险些流产,从此拉开了家庭暴力的序幕。尤为严重的一次是2000年农历八月初十的那天,张华到寨邻喝醉酒后回家用带双刀铁钎的红樱枪刺穿了李红左手臂,当场鲜血淋漓,但他仍不解气地揪着李红的头发打。迫于丈夫淫威,李红不敢提出离婚,同时也考虑到孩子还小,怕离了婚孩子可怜,心想等孩子慢慢长大情况也许就会好起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依然故我,暴行不断,两个孩子是在惊恐和泪水陪伴下长大的。
  毒贩求立功牵出杀夫案
  张华的神秘死亡,并未在村中引起多大反响,反倒因为没了他,左邻右舍变得平静了。当不知情的人问起张华时,李红便称丈夫外出打工死了,但村民们清楚,张华懒得出奇,整天只知道酗酒,不会外出打工自找苦吃。有一条消息悄悄传开:“张华是被李红杀死的,当时就死在自家的院场里。”但出于对张华的愤恨、对李红母女的同情,乡亲们秘而不宣。
  2006年8月11日,昆明市铁路公安处在审讯自某涉嫌运输毒品案时,犯罪嫌疑人以检举揭发重大案情视作立功表现为条件,向办案人员举报了这一案情。施甸警方随即传唤李红,当夜,李红交代了2002年4月15日自己用柴棒杀死丈夫张华的犯罪事实,至此,一起沉积4年的杀人隐案水落石出。
  长期受虐义愤杀人被从轻处罚
  庭审中,张华的哥哥和向法庭作证的6位村民说:李红善良纯朴,在起早贪黑种好田里庄稼的同时,还要精心抚养两个年幼的女儿,尊重村子里的长辈,杀害张华确系其常年遭受其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多年生活在恐惧的阴影里、一时激愤所为,因此恳请法院网开一面,从轻处罚。
  施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不顾他人制止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告人李红长期受到被害人的虐待,出于害怕遭到被害人报复的恐惧心理杀人,且案发当天被害人张华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李红的行为属于义愤杀人,应当认定被告人李红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被告人李红在警方传唤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李红泣不成声地说“我一直被丈夫不当人地打骂,不知道该向哪里求助,本以为自己杀了人要偿命,想不到法院为我做了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西方国家早已普遍认可的一个理论:受虐妇女综合症,该理论已经作为妇女长期受虐待而被迫杀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受虐妇女综合症由暴力周期和后天无助二个概念组成,她对自己正在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威胁的担心是合理的,以及她确信对自己的致命攻击迫在眉睫,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本案被告人李红很清楚,一旦放开丈夫后,等待她的将是变本加厉的报复,出于保护自己的安全,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手段。虽然这起案件是因为汤翠连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侵害而引发的,与普通的伤害和杀人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立法日益完善,社会不断和谐的今天,家庭暴力这个社会毒瘤,却在不断拷问现实的法律制度,究竟何为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没有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实施暴力行为的后果及承担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社会各方面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也不尽人意,所以本案中对李红这样的由原受害人被迫成为被告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受虐妇女,应当处以较轻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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