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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离婚孩子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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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诱惑不少,男男女女都有可能面临外遇出轨的情况,外遇已经成为导致离婚的第一大原因。那么对于有了孩子的家庭来说,发现配偶外遇,如果选择提出离婚,孩子抚养权会如何判决?无过错方是否可以拿到孩子抚养权呢?

一、法律上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谁的规定。

钟涛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时,应该一并判决子女抚养权归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根据子女年龄大小不同,大致有以下几个标准。

1、哺乳期也即是1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也是归女方为主,除非女方有不适宜带孩子的情况。

如果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残疾等情况,即使没有工作,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可以。现实法院判决中,小孩2岁以内,只要女方要,都会判决给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即使男方工资收入较高也没有用。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 两周岁—八岁之间的小孩抚养权,夫妻双方有平等争夺权。

两周岁—八岁之间的小孩,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时候,男方、女方的起跑线是一样的,都 可以争取到抚养权,法律并没有规定明显的偏袒哪方,而是主要考虑照顾时间,工资收入、住房条件、绝育情况等等,当然现实中,工资收入高的肯定占有优势。

对两周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

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收入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长辈协助照顾情况、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名下住房情况、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综合平等哪一方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然后就判决给谁。

同时有些加分项。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4、 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8岁以上的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人。已经可以准确理解大人的话,可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所以,离婚时法院法官要亲自询问小孩意见,需要掉小孩带法院办公室来。小孩想跟谁生活,法院就判决给谁。

5、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许可。

总体来说,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是根据上述标准,但是现实案例中,复杂的情况比较多,有的将孩子隐藏起来,无法找到,造成法院判决困难的也不少,如果你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钟涛律师会根据你们夫妻具体条件来综合衡量,为你制定最优化的方案来争取小孩抚养权。

二、过错方行为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影响。

如果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那么对于你争夺孩子抚养权肯定是非常有利,不仅在争夺抚养权上,包括快速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都是有利的,占据优势地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对方有了外遇出轨行为,也是属于过错一方,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孩子肯定应该在无过错方抚养下成长比较有利了,法官也会对外遇过错行为方做出惩罚,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是每个法律人内心都存在的观点,毕竟法官也是人,也有家庭,谁都希望家庭稳定,对于破坏家庭的行为都深恶痛绝。对特别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无过错方来说,调取对方的外遇出轨证据显得非常重要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三、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法确定的,可以依照是否有固定收入来计算。

1.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4、很多人想知道的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要是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具体的支付方式自行协商。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一次性支付的。

5、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截至子女十八周岁。超过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基于情感上的考虑通常会自愿承担子女在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但是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7、放弃要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8、后续符合条件下可以增加抚养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在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有三类情况可以提高抚养费用,一是抚养费用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该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双方本着最大程度有利于子女原则可协商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可自愿负担较多费用,生活困难一方可适当少承担。

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四、以后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拿回孩子抚养权呢?

如果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符合法律规定,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另外一份可以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综上,女方出轨,男方离婚,子女抚养权肯定会对男方有利,法院也会惩罚女方,判决孩子抚养权在无过错方的男方照顾下成长,引导社会风气,弘扬道德美德。

【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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