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父亲去世前留下一纸遗书,名下财产均归小儿子小城所有。老母亲张阿婆以遗嘱系伪造为由与亲生儿子反目,儿子一气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诸暨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儿子按遗嘱内容取得继承权。该协议还明确,死

正文摘要:

80岁老父亲去世前留下一纸遗书,名下财产均归小儿子小城所有。老母亲张阿婆以遗嘱系伪造为由与亲生儿子反目,儿子一气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诸暨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儿子按遗嘱内容取得继承权。该协议还明确,死后,杨某的财产由儿子小城继承,另一方无权主张继承遗产。2014年1月6日,杨某住院,自知时限不多,便将族中长辈叫至病房作证,立下书面遗嘱,再次确认将个人财产交由小儿子小城继承。故诸暨法院一审认为,案件中所提交的夫妻财产协议及遗嘱具有真实性,判决确认小城继承杨某的生前财产。老人遗嘱财产仅给一子 法官发现猫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80岁老父亲去世前留下一纸遗书,名下财产均归小儿子小城所有。老母亲张阿婆以遗嘱系伪造为由与亲生儿子反目,儿子一气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诸暨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儿子按遗嘱内容取得继承权。

1974年,丧偶寡居并育有一子一女的张阿婆结识了杨某,两人在陕西登记结婚,并生下了小儿子小城。

2013年,年近80岁的杨某被查出患有胃癌,在为时不多的日子里,杨某和老伴张阿婆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名下三套房屋全归杨某自己所有,张阿婆仅分得一处房屋并对存款进行了分配。该协议还明确,死后,杨某的财产由儿子小城继承,另一方无权主张继承遗产。

2014年1月6日,杨某住院,自知时限不多,便将族中长辈叫至病房作证,立下书面遗嘱,再次确认将个人财产交由小儿子小城继承。

看似一切水到渠成,小城可名正言顺地能继承老父亲生前财产,却不料,张阿婆突然指出自己与杨某的婚内财产协议并不属实,遗嘱也是儿子小城串通旁人所伪造,断不肯交出房屋所有权。

双方争执不休,纠纷不断升级。小城万般无奈,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自己的老母亲张阿婆告上了法院,请求诸暨市人民法院确认遗嘱有效,由其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案件审理中,张阿婆称老伴所写的遗嘱是在病入膏肓时所口述,代书人及见证人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也是儿子小城夹在一堆资料中蒙骗自己所签。自己老年居住的房子若是被儿子夺走,情理不容。

但小城却执意认为,父亲的遗嘱真实合法,母亲及家中兄姐在父亲晚年未能尽善尽孝,父亲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唯一的亲生儿子,并未有错。

由于张阿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财产协议系虚假,而小城在杨某立遗嘱时拍摄的照片和见证人的证言与陈述的情况相符。

故诸暨法院一审认为,案件中所提交的夫妻财产协议及遗嘱具有真实性,判决确认小城继承杨某的生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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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生前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分遗产吗?

男子前任妻子离婚时,

约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男子再婚后不久,

因车祸去世。

男子生前立下遗嘱,

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财产留给第三任妻子。

现前妻的子女要求继承男子的遗产,

会获法院支持吗?

生前两次再婚立遗嘱

死后争夺遗产起争执

被继承人赵书于2017年去世。1991年赵书与张秋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甲,1998年二人离婚,2002年赵甲因车祸去世。

1999年赵书取得秦州区南廓路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2003年赵书与李艺登记结婚,李艺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书共同生活,2004年赵书与李艺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归赵书所有,赵乙由李艺抚养,赵书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00元。2016年赵书与王诗登记结婚。

赵书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诗继承。赵书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诗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书去世后,王诗抛售其与赵书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9941.25元,从赵书生前工作单位领取8036元,并将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出租收益,2020年赵乙与李艺搬入该房居住。

赵乙现在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赵书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张小小将王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书的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必要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书的自书遗嘱虽未保留赵乙的必要遗产份额,但并不导致遗嘱无效,其财产仍应按遗嘱分配,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赵书去世时遗嘱生效,此时符合“必留份”的继承人仅有13岁的赵乙,故张小小不再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在遗产处理时应为赵乙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因赵乙放弃银行存款8万元及车辆的诉请,故赵书遗产范围包括位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70%产权及王诗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的一半,总价值483520元。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位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70%产权及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由王诗继承,王诗向赵乙支付遗产份额内的10万元,驳回了赵乙、张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乙不服,提出上诉。

天水中院审理认为赵书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赵书在立遗嘱时未对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但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书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即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书的遗嘱由王诗继承。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从既尊重被继承人赵书意愿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将为赵乙预留的必要份额增至17万元。

法官说法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而设置,也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也继续保留了该制度。

能够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该法定继承人须符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至于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必留份”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来源:天水中院、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