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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拆迁 261万补偿款至今未付

12月16日上午,提起投资1000余万兴建的养殖场因建高铁被拆除,总计713万余元的补偿款拖了几年仍未完全兑付,河南浚县的刘先生显得很无奈。余下的60万元补偿款待其他补偿争议协商解决或经法院判决生效后

正文摘要:

12月16日上午,提起投资1000余万兴建的养殖场因建高铁被拆除,总计713万余元的补偿款拖了几年仍未完全兑付,河南浚县的刘先生显得很无奈。余下的60万元补偿款待其他补偿争议协商解决或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新镇镇政府全额支付。刘先生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新镇镇政府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浚县华奇养殖有限公司对新镇镇政府作出的补偿处理意见不服,再次将新镇镇政府起诉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这次起诉中,养殖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镇镇政府支付拆迁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共计2253万余元。养猪场拆迁 261万补偿款至今未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养猪场不给补偿就强拆?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原则,违法

养殖场拆迁,对于靠养殖为生的养殖户来说是一件大事,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养殖场被强拆的案件。实际上,很多拆迁部门在与养殖户协商时,因为给的补偿实在太低,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拆迁部门就直接实施强拆,给养殖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有些拆迁部门甚至会为了加快进程,将当事人合法并经营多年的养殖场认定成违建继而实施强拆。近期,在我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历经近4年,终于拿到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在河南省A市Q区M村经营养猪场,并办理了合法的养猪场土地使用证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养猪场被纳入被告征迁范围之内。2018年2月,在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养猪场,原告经济损失惨重。原告不服其强拆行为,将A市人民政府以及Q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被告观点

市政府:1.市政府没有实施案涉行政行为,是区政府要求乡政府实施强制占有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具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应当以乡政府为被告;2.原告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涉案土地征收程序合法。

区政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案件分析

关于适格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2018年2月,因此,该规定根本不适用于本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本案中,市政府在征收区域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足以认定其在此区域实施了土地征收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强拆,应推定其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而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涉案土地被强拆事件为2018年2月,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原告起诉并为超期。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市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原告进行补偿。在与原告就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告进行补偿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市政府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径行作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原则,应确认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场的行为违法。

五、案件总结

实践中,除了一般的土地征收,拆迁部门可能还会打着查处违法用地或者查处违法建设的旗号对合法的养殖场实施违法强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如果您也遇到了没拿到合理补偿就被强拆养殖场、强拆房屋或者强挖、强占承包地等情况,一定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养猪场因建高铁拆迁,三级法院判镇政府补偿713万,镇政府签了和解协议又“反悔”,余款261万至今未付

“没想到镇政府不讲诚信,签了和解协议又反悔,剩下的261万元拆迁补偿款至今未付,让人无语。”

12月16日上午,提起投资1000余万兴建的养殖场因建高铁被拆除,总计713万余元的补偿款拖了几年仍未完全兑付,河南浚县的刘先生显得很无奈。

补偿数额未确定前,双方先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刘先生介绍,2014年4月,他筹集1000多万元,在租来的60亩土地上兴建了浚县华奇养殖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养殖能繁母猪,经过几年发展,2018年,公司的养殖规模已经达到每年6000余头。”

刘先生说,就在公司步入正轨之时,因养殖场位于郑(州)济(南)高铁征地范围,2018年,浚县新镇镇政府开始与他们协商拆迁补偿事宜。

2018年6月,受原浚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浚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养殖公司的资产进行了价格认定。刘先生认为上述资产评估价格太低,且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更没有进行补偿,与镇政府分歧较大。

刘先生表示:“为了不影响郑济高铁建设,我们当时从大局出发,在补偿具体数额未确定之前,于2019年11月30日和新镇镇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

《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新镇镇政府参照浚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对养殖公司进行补偿。因养殖公司对上述评估补偿结果以及对经营损失不补偿结论不认可,存在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协议同时约定,新镇镇政府先行支付养殖公司补偿款372万余元,养殖公司收到先期补偿款后,自愿在约定期限内打开施工通道,并保证不影响郑济高铁的正常施工。余下的60万元补偿款待其他补偿争议协商解决或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新镇镇政府全额支付。

协议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镇政府补偿372万后不再补偿,养殖公司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刘先生介绍,《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新镇镇政府按照协议先行支付补偿款372万余元,他们也按照协议腾出了部分土地,拆除了部分建筑,打开了施工通道,以利于郑济高铁建设的正常施工。

因双方对后继补偿款数额协商未果,2020年11月12日,养殖公司将新镇镇政府起诉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新镇镇政府补偿他们拆迁补偿款、停业损失等共计1350万元(最终数额以实际评估结果为准)。

一审中,新镇镇政府辩称,2016年4月20日,浚县自然资源局对华奇养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养殖公司系非法占用土地。养殖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无异议并缴纳了罚款。新镇镇政府在原告违法占地的情况下,给原告补偿是为了郑济高铁工程能顺利进行。此外,新镇镇政府不是拆迁补偿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为依法保护养殖公司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对于案涉征收范围内的财产补偿问题,新镇镇政府应采取补救措施,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有偿基础上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如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新镇镇政府应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

2020年12月29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新镇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对涉案征收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驳回养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镇政府称无权作出补偿,养殖公司再次起诉

刘先生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新镇镇政府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他们只好于2021年4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2021年5月,新镇镇政府向他们送达了《浚县新镇镇政府对浚县华奇养殖有限公司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意见称,一审宣判后,新镇镇政府就如何对浚县华奇养殖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与浚县自然资源局多次沟通协调。后者称,之前对养殖公司的补偿依据标准合理、合法、正确、有效,补偿结果无法更改,不能另行进行补偿。

据此,新镇镇政府作出如下处理意见:新镇镇政府不属于征地主体,也不是征地补偿单位,更不是郑济高铁建设征地的受益人和权利人,除了与相关征地单位对你补偿事宜进行沟通协调外,不能也无权更没有义务对你公司进行补偿。

浚县华奇养殖有限公司对新镇镇政府作出的补偿处理意见不服,再次将新镇镇政府起诉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这次起诉中,养殖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镇镇政府支付拆迁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共计2253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镇政府再补偿341万元,双方均上诉

刘先生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养殖场的损失进行了评估。

豫华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显示,养殖公司的建筑物、员工宿舍、猪舍、料房、果树、搬迁费用、预期净利润总计2152余万元,与浚县价格认定中心之前认定的标的基本相同。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豫华价格事务所评估结果显示,养殖公司的直接损失为713万余元,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可以实现的可预期净利润为1438万余元(停产停业损失)。

法院认为,郑济高铁建设自2016年勘测定界,2018年开始征地拆迁。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养殖公司于2019年5月已经配合新镇镇政府开始先行拆除。在此过程中,养殖公司应当明知郑济高铁项目建设对其经营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避险措施。

另外,郑济高铁庭审时仍未开通运营,豫华价格事务所在对养殖场区进行勘验时亦查明有少量存栏猪在喂养。综上,养殖公司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养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原被告的争议正在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认定新镇镇政府已经违约,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30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新镇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浚县华奇养殖有限公司直接损失341万余元(即本案认定的直接损失713万余元减去已支付的372万余元);驳回养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我们和新镇镇政府均不服,同时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刘先生称。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河南省高院驳回镇政府再审申请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镇镇政府就郑济高铁建设拆迁补偿事项与华奇养殖公司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养殖公司起诉新镇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

新镇镇政府主张养殖场系非法用地,涉案养殖公司不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该养殖场未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补偿范围包括养殖场内建筑物、设施、地上附着物等,故新镇镇政府应当补偿养殖公司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2022年3月2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二审宣判,新镇镇政府依然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2022年8月30日,河南省高院决定驳回新镇镇政府的再审申请。

和解协议签署后,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

刘先生介绍,二审判决生效后,因新镇镇政府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作出赔偿,他们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新镇镇政府先是提出执行异议,后又于2022年9月28日与他们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约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确认的赔偿数额为341万余元。截至协议签署之前,新镇镇政府已向养殖公司交付40万元,目前尚欠补偿款301万余元未履行。养殖公司同意新镇镇政府分批偿还301余万补偿款。

双方约定第一笔补偿款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第二笔补偿款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之前;剩余补偿款261余万元还款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之前。如新镇镇政府未在2022年11月30日履行上述约定,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直接将冻结款项划拨给养殖公司。

刘先生称,新镇镇政府按和解协议支付了40万元后,剩余的261万余元补偿款并未在今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无奈之下,他们又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2022年12月5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决定划拨新镇镇政府银行账户中280万余元。

“银行虽然划拨了新镇镇政府280万余元,但这笔钱并未打到我们账户。”刘先生说,执行裁定下发后,新镇镇政府又提出了执行异议,也不知道法院的裁定什么时候能执行。

“镇政府一点不讲诚信,镇长签了字的和解协议说反悔就反悔,真让人没法说。”刘先生希望法院依法执行,尽快让生效判决得以履行。

对于镇政府的违约行为,12月16日下午,新镇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郑济高铁项目在当地涉及大型养殖企业30多家,补偿标准都是公开的、统一的。华奇养殖公司将新镇镇政府起诉后,新镇镇政府一直在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签署和解协议和认可不认可官司是两回事,目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将镇政府280余万元划扣到法院账户,镇政府提出了执行异议,下一步法院将依法按程序进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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