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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女人,勇敢一点,对家暴说“不”

老师您好!我的婚姻生活一直不幸福,我结婚十六年了,老公有家暴,特别是他发现我和一个男同事关系走的比较近之后,这一年多以来一直有打我,甚至去我工作的地方打我,我想离婚,可他不离,我和他已经分居,他现在处处威胁我,还说如果离婚永远让我见不到女儿,也不让我上班,他疑心病特别重,还爱说慌话,而且从来不守信用,我真的很想跟他离婚,可我又不放心女儿,因为两个孩子我俩一人带一个,我带儿子,他现在逼我回去,可他一点都没认识到他的错误,这样的婚姻生活还能继续吗?

《反家暴法:对家暴坚决说不》

你好!

首先我对经受家暴的妻子们表示深深的同情,你们的生活用水深火热形容一点不为过,大家不但身体上遭受伤害,心灵上还被受折磨,十分的痛苦,在过去,这样的情况,派出所不管,街道管不成,朋友劝不了,非常多的妻子们就去妇联,因为宣传上说,妇联是女人的家,但是,因为没什么有力的手段,妇联的成效也不高。

施暴者通常以自我为中心,认知偏激,多疑、焦虑、愤怒,不能控制情绪,行为失控,所以都具有危险性,受害者必须加强防范意识,保护自己。

就在2016年的3月1日,我们终于盼来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共同形成一个法律框架,更好的制约家庭暴力行为,为家暴妻子撑起一个保护伞,《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建议你先研究一下这部法律,找律师进行咨询,做好准备。其次,你找一个朋友去劝说他一下,做点工作,告诉他这样打人,事情只会越来越僵,有问题就说问题。同时,聘请律师,请他出面以法律谈谈,告诉他法律的严肃性,评估一下暴力的等级,看要不要在公安局报案,因为,根据法律,公安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劝戒,这样对他可以形成压力,以利于解决离婚的事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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