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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把小三送上法律的审判台,请从这四个方面收集证据

去年11月8日,我国婚姻法学专家们在海南海口汇聚一堂,研讨有关家庭暴力、第三者入侵等当今影响婚姻稳定几大热点难点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指出,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立法之初就有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已将“包二奶”现象写入,如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此次婚姻法学家再次提起对无过错方向小三追究配偶权的问题,这不能不说“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受害者为无法有效惩治配偶和与之通奸的“小三”而苦恼。

为此,笔者今日致电一位参加此会的专家,她说,其实他们专家们在探讨这个话题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婚外情的取证问题。

没错,在笔者看到这条新闻时,也为此感到高兴,也真的很感谢那些婚姻法学专家们终于重视到“婚外情”这种现象对婚姻的伤害了。

然而,仔细推敲,还是感觉到若追究小三的“配偶权”真的写进婚姻法,在现行生活中遇到的最大的麻烦就是取证了,也就是说,即便有了这样一条法律,那要证明“这个小三”恐怕还是有难度的,为此,笔者根据自己十几年来所从事的婚姻调查经验,提出以下几条意见,希望能有婚姻法学专家们注意并做参考:

一、应当允许夫妻互查通讯记录,并将它作为证明出轨的直接证据之一。虽说通讯是个人的隐私,国家也专门有 “侵犯个人通讯”相关罪行,可在实际生活中,尤其现在信息高度发达,手机成为人们生活中联络主要工具,但手机同时也变成现代人偷情的最便利最直接的武器,倘若妻子在发现老公有出轨迹象时,很容易从其通讯记录中发现猫腻。

遗憾的是,在现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夫妻的通讯记录往往不是能够证明过错方出轨的证据之一。

二、应当允许夫妻互查财产,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我的案例中,任何婚外情一旦发生,都会掺杂着金钱利益,尤其是那些因婚外情而离婚的个案,更会趁无过错(妻子居多)毫无防备时通过给第三者买车、买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但造成了婚姻的破裂,也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妻子居多)的合法权益。同样,夫妻之间互查财产也能取到第三者存在的证据,何况去年就有广州市已立法允许夫妻互查财产了,故此条法律亦同样能适应全国。

三、有关“对外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六个月以上”的取证存在难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现行的司法解释,要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出轨”的过错,就必须要符合“对外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六个月以上”的特征,而现在的婚外情现象中,极少有出轨的人会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而是相对的隐蔽,加之现在很多人对这种现象见怪不怪,所以要想取到这方面的证据,一般无过错方是很难拿到的,因此,在将向“小三”追究配偶权写进法律时,应该考虑这方面的取证,别再让无辜的人对小三的侵略感到无奈了。

四、邮件往来、网络聊天记录等现在人的交流方式也应该作为追究小三法律责任的相关之一。信息时代的来临,很多小三与老公的交流都离不开网络聊天和邮件来往,他们往往在网上、邮件里互诉衷肠,若能将这些都列入到证据之中的话,那对无过错方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件大利好事,也能弥补现行法律中这方面证据的不足之处。

自然,要证明入侵他人婚姻的那个人就是小三,还有一个很关键的前提就是,该小三的入侵行为必须是侵害到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并因此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小孩抚养问题等等,法律也还应该规定,若该小三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后而立即悔改或弥补,就可以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不时能让小三有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因此,我也希望我国婚姻法学专家们在意识到现在“第三者”入侵我们婚姻现象而探讨时,更应该考虑这条法律规定出台的取证现实,使“追求第三者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取证变得简单些,更符合结合当今的社会,践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精神!一定要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取证难易问题,一定要普通的老百姓能够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就能轻易的取到证据,而不是别再面对小三的肆虐而深感无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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