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某天22时许,海淀区青龙桥派出所接到一名群众报案称一些群众在某小区附近抓获了一名劫持女孩儿的男性少年。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发案地点,将报案人指认的行为人抓获。

经查,该男性少年朱某系海淀区一所私立中学学生,年龄17周岁。一年前曾与另一学校女生(案发时18岁)成为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女生感觉朱某存在固执、鲁莽、跋扈等不易接受的个性;且每天都要与其聊天3小时左右,严重影响学习,故提出分手要求。但朱某因对女生已产生依赖心理不愿分手,遂多次采用手机短信威胁、到其住处骚扰等方式要求女生不许分手。时值案发那天,朱某事前购买了一把长为20公分的单刃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并在被害女孩儿放学回家的路上将其劫持至他们经常约会的地方,威胁女生继续与之交往。

交涉中女生表示不愿再与朱某继续恋爱关系,随后女生父母赶来要将女生带回家。朱某此刻十分冲动,即刻持刀搂住女生的脖子,一边威胁其父母后退,一边将该女生拖拽至一院内,此间引来一些观看的群众,有群众劝朱某:不要冲动,有话好好说。朱某不听劝告,还在执意威逼所有人后退,并在此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颈部轻伤。这时一些群众在其身后将朱某治服从而解救了被害人。

经检察机关审理后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这是一个采用极端手段处理异性交往中情感矛盾的典型案例。用违法犯罪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矛盾,而且会促使矛盾更加复杂,最终害人又害己,此案就是典型例证。

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对异性产生好感,尝试青春恋情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这是他们学习人际交往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心理需求,也是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任何一个人都需要学习人际交往,学习与异性正常相处,这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础。但是值得重视的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种学习活动往往冲动盲目,缺乏理性思考,需要正确的引导。一方面,未成年人对异性产生爱恋情感时,内心是一种新奇、忐忑而异样的良好感受,是从未有过的心灵撞击,来势强劲,不易控制。由于在日常教育中,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教育传统,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早恋”,而且这也是孩子们的心理隐情,他们不知道此举会对自身产生怎样的影响。碍于家庭、学校和环境的阻力,再经青春期逆反心理的发酵,未成年一般会选择“地下恋情”以求获得心理满足。他们通常不会在第一时间意识到“这件事”我应当早点跟家长或者老师说,以求得合理妥善的情感安置,而是凭借着不成熟的“想当然”任其发展,这种状况往往是他们自己都始料不及的。因此,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正确的指导,避免盲目性带来的不良后果,未成年朋友们可以考虑求助于家长、老师等成年人或者求助于社会青少年咨询救助机构等第三方,获得心理与行为的正确指导,让自己异性交往的人际课程学习得顺利些,既促进学习进步,又有益于心身健康发展,快乐成长;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家长、其他监护人、学校老师或者其他成年人,在意识到孩子在“早恋”时,不要大惊小怪,为此而着急焦虑、不知所措。其实家长最担心的是耽误孩子的文化课程学习,自毁前途;也有的怕孩子遭遇情感挫折使心灵健康受影响等等,这些都是因关爱而产生的正常情绪。此刻,家长的态度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其一、有的家长采用“堵”的方法:生硬地禁止双方来往,下禁令不许外出;紧紧盯着孩子的动向:上下学接送、在家里严格限制孩子接听电话、上网等等。这种强制压迫、控制的行为极有可能激发未成年抵抗情绪,从而将孩子驱逐出家门,造成离家出走夜不归宿的现象,使未成年子女处在危险境地;其二、有的家长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自认为管不了因此而放任不管,任其自由发展。其实,未成年人是应当受到监护管理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都证明处在“失管”状态的孩子,既有实施侵害的可能性,亦有遭遇被害的危险性;其三、采取“疏”的方式:态度上十分重视,经过慎重思考,在尊重与平等的基础上要与孩子平心交谈,了解情况,作出分析,客观地加以判断劝道、指导、引领;求助于社会相关机构一起做好孩子的指导工作;在考虑孩子心理感受、征得孩子同意的前提下适度与学校班主任、心理教师取得联系共同帮助孩子正确处理好异性交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