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如何写?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备案于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即已生效,

  反悔将非常困难。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要保持理智,注意协议的内

  细致严谨,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在离婚协议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内容过于简单。

   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儿子由女方抚

  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上述协议,存在一些明显约定不明的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

  即使发生争议,也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在约定中疏漏较

  大,首先,“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等均

  已达成一致,并处理完毕。但是,财产的种类、分割的方式在协议中并

  没有约定。由此,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既然财产已经分割完

  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分割的必要,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既然

  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而没有分

  割,应当依法分割。这就会因争议较大而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

  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的约定要细致严谨,避免过于宽泛。

   例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或“男女双方名下

  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等。这就会出现问题,虽然在离婚时双方签订

  离婚协议,但离婚之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的房产或存款,根据此约

  定的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

   (3)贷敖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通常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

  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

  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敖数额较高,比如五千

  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

  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

  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

  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

  般会严格要求当事入双方到场,仅有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

  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

  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

  场。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款通常主要存在一方名下。为了使财产分割

  透明化和清晰化,在离婚协议中需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和所存银行账户。

  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便于及时到法院起诉,

  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去向。在很多

  离婚协议中,对于锒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

  自所有。”虽然这样约定省时省力,但不利于发现对方隐匿存款后进行追

  偿。因为,已经约定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往往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如果

  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

  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相对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

  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减少纠纷和麻烦。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

  方用共同财产炒股,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

  金进行炒股。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

  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

  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者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

  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

  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

  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8)户口的约定和处理。

   (9)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10)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