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后一年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我国法律十分尊重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的财产权,允许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其财产归属。依据这个原则,“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作为法律文书,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的;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同时具备法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下:“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夫妻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是在“一年内”的法律期限,则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如果法院查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起诉方的诉讼请求是很难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