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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的条款能否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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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的条款能否违反?

  

  双方在自愿非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离婚协议签订后超过一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按离婚协议执行。

  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需要申请执行的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不予执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的法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的规定得知:(1)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

  (2)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有变更或撤销的意见,双方不能重新达成合意时,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会受理的;

  (3)提起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必须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超过一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

  (4)提起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会遭到法院的驳回。“显失公平”不是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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