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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手写另一方没有签字的离婚协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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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是由夫妻一方草拟的,并且是亲笔书写,然后起草者便将该协议书交给对方要求对方签字,但自己并没有签字。经过时间不长起草者又后悔了,觉得某些条款对自己不是很有利,于是又向对方索要自己草拟的协议书,此时,另一方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却将该书保存起来。而到了诉讼的时候,另一方突然将该协议书拿出,称:这是某某写的。此时草拟者便会大惊失色,因为这是他(她)亲笔所书。而法官此时也常常要询问对方:此书是不是你写的呀?到了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方欢喜,一方愁得尴尬局面。如果起草者否认是自己所写,则对方就会请求法院验笔体。这招似乎很可怕,起草者往往哑然无语。那么对于这样的离婚协议书到底该如何对待呢?

   这样的离婚协议书其实并没有什么可怕的,虽然是某一方亲笔手写的,但它终究只是一个草拟的协议书,是一个还没有获得双方认可的协议草案。因此手写起草者没有必要否认其“真实性”,应当非常肯定地回答法官的问话“是的,是我写的,但这只是我们协商的草稿,最终如何还没有确定”。这样一来,也就不会给对方什么把柄了。相反,如果你不敢承认是自己所写,反而会引来他人的猜疑,反而会欲盖弥彰。使得本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反而复杂化了。当然虽然如此,本人也奉劝那些书写离婚协议的一方,最好是用电脑打字书写,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在法庭比较特殊的环境下,在对方当事人及律师的紧盯下,在法官严肃的询问下,一不留神就有可能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一旦被书记员记下则很难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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