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近期办的一个离婚案,因离婚协议太简单,离婚后又产生重大纠纷而对薄公堂。

案情大致是:2007年12月,刘某(男方)与张某(女方)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双方起草的离婚协议书非常简单,因二人没有子女,为此仅就协商一致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碧波花园的某处房产及室内家具电器归女方所有,同时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80万元,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半年后,女方突然找到男方,声称其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到男方曾在婚后隐瞒女方以自己名义在福田区车公庙购买过房产一处,目前价值约为180万,现该房屋被男方出租。男方则避而不答,女方为此将男方起诉至福田法院。

男方接到起诉书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过了解得知,男方确实于2007年年初出于投资需要在福田区车公庙购买过房产一处,价格120万。但男方坚决否认女方不知情,并且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分割有书面约定。出于为当事人利益的考虑,本律师将本案审理走向对男方做了认真的分析,指出:如果女方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该处涉案房产,则法院会将该房产重新分割,如果女方没有证据,则我方可以用离婚协议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对抗对方。

案件审理:庭审当天,女方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在离婚前不知道男方购买了涉案房产,之所以签订了离婚协议是因为男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离婚协议过于简单,出于常理双方在离婚时不可能对如此重大的财产不做明确约定。本律师则针对女方的理由在法庭上出示了离婚协议书,指出该协议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除罗湖区碧波花园某处房产及室内家具电器归女方所有,同时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65万元外,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余各自名下财产的范围当然包括涉案房产,同时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男方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的起诉毫无根据。

审理结果:经过两次开庭后,法院最终判决我方胜诉,判决理由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明确约定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无证据证明自己在离婚时受到欺骗,不能证明男方隐瞒了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能过于简单,协议内容要全面,并具有可以约束双方可能隐瞒财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