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爱分享
用心经验

婚姻协议能否有效?

爱图集

—-一份婚姻协议引起的争论


  不久前,乌鲁木齐市的张华(化名)手持一份“婚姻协议”找到律师咨询。张华说,她所拿的婚姻协议是在她堕胎后男朋友写下的。在协议中,张华的男朋友表示会全身心的爱她,并称一定会和张华结婚。如果不与她结婚,他会给她10万元作为赔偿。在协议上,还有张华男朋友的签名及日期。
  张华说,现在,她男朋友的家人不同意他们结婚,她男朋友表示不能违背家人意愿。为此,张华问律师:“能不能要求男朋友按这份协议给她10万元钱?”张华的问题,引起了争议。
  支持张华的律师认为:既然男方在婚约中承诺了相应的责任,现在男方又违约,就应该给予女方违约赔偿。
  “婚姻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显然,张华男朋友写下的这份协议是双方达成的一个书面约定,其实是一个属于契约范畴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自愿同意签字,就是真实意思一致,并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这个协议理应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这种婚约,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没有禁止就应有法律效力。
  但也有的律师认为,张华男朋友所写的婚姻契约属于无名合同,所以张华让男朋友赔付10万元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该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故这份协议应属无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副教授沈君立认为,婚姻契约的出现是一种法律的无奈,法律能规定和保护的仅仅是婚姻关系中可以量化的部分,例如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等,却规定不了感情的衡量标准。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制定一些比较详细的约定,对于解决日后的纠纷是很有好处的,这也体现了一种进步。
  但是,契约的基础,应该有一个社会机制支持,应该建立在明细的法律基础上。

内容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找资源联系: (复制)婚姻学堂 » 婚姻协议能否有效?